重庆龙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重交再生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龙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2民初26657号
原告:重庆重交再生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红河中路866号永川软件外包园产业楼A区3号楼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590537421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重庆龙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汉渝路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74868823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重交再生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龙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重交再生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重交再生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重交再生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8元,由原告重庆重交再生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