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龙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大渡口区凤兰建材租赁站与***重庆龙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4民初766号
原告:大渡口区凤兰建材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太康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4MA6057BA6X。
经营者:***。
被告:重庆龙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汉渝路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7486882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女,汉族,1972年12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渡口区凤兰建材租赁站与被告重庆龙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渡口区凤兰建材租赁站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渡口区凤兰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元由原告大渡口区凤兰建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