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龙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龙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7民初169号
原告:重庆龙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72年12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男,汉族,1969年5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重庆龙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2020年4月9日,原告重庆龙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龙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瞿宏国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莉
书记员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