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龙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胜与重庆金科汇茂房地产公司重庆龙港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9民初4357号
原告:文胜,男,汉族,1983年10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原告:***,男,汉族,1968年4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月,重庆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龙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街道汉渝路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74868823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金科汇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家岗镇凤栖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967101098。
法定代表人:喻林强,公司总经理。
原告文胜、***与被告重庆龙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金科汇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原告文胜、***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胜、***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44.3元,减半收取23022.15元,由原告文胜、***负担。
审判长黄飞
人民陪审员袁野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