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龙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与重庆龙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2民初11392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5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重庆龙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汉渝路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748688233。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龙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龙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方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