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龙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与重庆龙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48863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11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高建,重庆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汉族,1976年7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高建,重庆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龙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渝北区双凤桥街道汉渝路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748688233。
法定代表人:陶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刚,重庆西弥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锦大道498号佳乐紫光1幢1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39606087F。
负责人:张翔。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龙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依法向原告**、**发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未按通知规定在7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13400元,也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400元,减半收取6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田秀荣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马晓苒
书 记 员 卢 佳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