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龙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与重庆龙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7执1669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07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执行人:重庆龙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汉渝路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748688233。
法定代表人陶伟,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龙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本院在立案后,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渝0117执1669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2021)渝0117执1669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重庆龙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志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