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宏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明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宏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73知民初73号
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明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结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平,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凯波,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胡李宏,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成松,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红,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明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佛山市顺德区明士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士公司)与被告上***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灿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后,于同年4月11日受理了宏灿公司提出的反诉,并与本诉合并审理。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前会议,并于2020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时,原告(反诉被告)明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平和廖凯波、被告(反诉原告)宏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成松和成红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双方当事人经调解未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明士公司向本院提出本诉诉讼请求:1.判令双方于2016年2月3日签订的《软件使用许可合同》(合同编号XXXXXXXXX)、2017年3月21日签订的《软件使用许可合同》(合同编号XXXXXXXX)自2019年3月7日起解除;2.判令宏灿公司退还明士公司人民币30万元(以下币种相同)及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3月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3.判令宏灿公司向明士公司支付违约金8万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明士公司与宏灿公司签订《软件使用许可合同》(合同编号XXXXXXXXX,以下简称2016年合同),约定宏灿公司为明士公司定制、设计软件产品,合同总价30万元。明士公司支付了15万元前期款项,一期前期开发后又支付了9万元。因需要增加软件内容,双方于2017年3月签订《软件使用许可合同》(合同编号XXXXXXXX,以下简称2017年合同),合同总价6万元,明士公司于2017年4月支付了该款。至此,明士公司共向宏灿公司支付30万元,但宏灿公司未能完成合同开发义务,软件系统未达到合同要求及说明书的功能效果,导致系统无法及时上线,阻碍并拖延了明士公司的业务开展。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明士公司请求判如所请。
宏灿公司针对本诉辩称:其已按约完全履行了2016年合同的义务,明士公司称已支付的6万元是2016年合同的尾款,明士公司并没有按照2017年合同的约定支付该合同款项,而宏灿公司已出具了需求规格说明书,故明士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合同款及支付相应利息、违约金的本诉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宏灿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判令明士公司支付系统开发费6万元。事实和理由:双方签订的2017年合同约定,由宏灿公司提供基于宏灿RAP平台软件的系统功能开发等,明士公司应于合同签订后5日内支付系统开发费用6万元。合同签订后,宏灿公司即着手进行合同约定的工作,但明士公司并未依照合同约定付款,故请求支持其反诉诉讼请求。
明士公司针对反诉辩称,双方签订2017年合同之后,明士公司已于2017年4月15日将6万元支付给宏灿公司,宏灿公司也实际开展了工作,但未按需求规格说明书要求完成软件开发义务,致使软件无法正常使用,故不同意宏灿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各自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依据经审查确认的相关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16年2月3日,明士公司(甲方)与宏灿公司(乙方)签订2016年合同,该合同的主要内容为:一、软件产品及计价乙方许可甲方使用的软件有两个部分,包括RAP应用软件(“上***科技”RAP平台标准版,版本号为5.0)和按照客户需求定制开发的功能。计价方法为软件使用许可费优惠价为24万元,实施费用优惠价为6万元(按实际工作人天计价方式:单价2,000元,工作人天30),第一年技术支持费(服务年费)免费。……四、项目费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信息化项目费用含税总计为30万元。五、定金、付款及发票定金: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软件使用许可费用15万元。系统开始实施,双方进行调研、实施、开发等工作,双方保证调研成功。乙方完成软件第一期开发工作并成功上线后(第一期、第二期工作内容详见附件软件功能清单),甲方支付9万元。系统继续实施,乙方完成剩余第二期工作并成功上线后,甲方支付6万元。……十一、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造成本合同不能执行,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本合同金额的20%,合同金额低于10万元的违约金以2万元计算。……十五、附件功能模块见附件,根据附件内模块详细需求待调研会议双方最终确定。……该合同附件《软件功能清单》以表格形式列明了第一期软件费用、第二期软件费用和实施服务费用,其中第一期软件费用(PC端并发用户:200用户,手机端注册用户:40用户)表格中载明的模块包括“R9平台”“市场管理”“咨询管理”“学员管理”“收费管理”“POS机对接”“教务管理”“刷卡管理”“报表管理”“手机移动终端”,软件费用小计为468,800元,软件优惠总价(软件费用+用户数费用)24万元;第二期软件费用(PC端并发用户:200用户,手机端注册用户:40用户)表格中载明的模块包括“财务管理”“人事工资”“金蝶OA集成”“微信提醒”,软件优惠总价(软件费用+用户数费用)10万元;实施服务费用表格列明的工作内容包含“系统调研及流程梳理5人/天”“系统安装1人/天”“系统配置及开发10人/天”“系统培训2人/天”“系统上线辅导2人/天”。上述三张表格下方载明“宏灿软件产品总价=软件费用+实施费用=240,000+60,000=300,000元”。
2016年2月5日、7月11日,明士公司通过网银渠道先后向宏灿公司支付15万元、9万元,转账自助业务回单上载明的用途均为“RAP软件费用”。
2016年4月20日,明士公司与宏灿公司签署确认《RAP系统一期需求规格说明书》,共包括11部分内容,分别为“引言”“系统运行环境”“项目目标”“界面布局”“市场管理(5.1市场推广单5.2市场活动人员信息表5.3跟进信息表5.4跟进人修改表5.5报表)”“课程定价”“咨询管理(7.1学生档案7.2学生学习情况分析与目标7.3报表)”“签单收费”“后台管理”“交付文档需求”“需求确认”。其中“需求确认”部分载明“以上需求调研历经45天时间(2016.3.3至2016.4.18),经过明士教育与上***多次沟通,双方签字确认达成一致意见,形成最终调研成果《佛山明士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RAP系统需求规格说明书》。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将在需求确认完毕之后,将此说明书递交实施开发部门并按照此需求规格说明书进行定制开发。”
2016年7月21日,宏灿公司的企业名称经核准由原名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上***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3月10日,明士公司与宏灿公司在《项目确认单》上盖章确认,“确认项目”栏显示内容包括“技术目标”“技术内容”“过程指导”“公测服务”的现场勘验情况为“所有资料符合规范要求”,结论为“合格”;内容包括“调试”“移交”“交验”的现场勘验情况为“技术可行性验证”,结论为“合格”;对全部服务确认意见为“全部技术服务确认合格”。
2017年3月,明士公司(甲方)与宏灿公司(乙方)签订2017年合同,该合同的主要内容为:一、软件产品及计价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提供基于宏灿RAP平台软件的系统功能开发,并进行相应的实施、交付、培训等工作。功能模块表中列明了3个模块名称、具体功能需求描述、工作量、单价和金额等内容,分别载明“课程顾问”模块为修改模块(工作量为10人/天,金额为2万元),“费用管理”模块为增加模块(工作量为15人/天,金额为3万元),“集团财务管控”模块为增加模块(工作量为30人/天,金额为6万元),合计11万元,优惠合计6万元。……四、项目费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系统开发费用总计为6万元。五、定金、付款及发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软件使用许可费用6万元。乙方开始系统实施,双方进行调研、实施、开发等工作。……十一、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造成本合同不能执行,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本合同金额的20%,合同金额低于10万元的违约金以2万元计算。……该合同落款处显示明士公司的签章时间为2017年3月10日,宏灿公司的签章时间为2017年3月21日。
2017年4月15日,明士公司通过网银渠道向宏灿公司支付6万元,转账凭证用途标明“系统开发费用”。
2017年7月8日,明士公司与宏灿公司签署确认《RAP系统二期需求规格说明书》,共包括16部分内容,分别为“引言”“编写文档目的”“系统运行环境”“项目二期范围”“排课管理”“工资计算”“学生回访管理”“退费管理”“合同管理”“财务管理”“决策分析管理”“金蝶对接”“上课考勤”“POS机对接”“其他(15.1微信提醒15.2刷卡管理15.3收款登记单添加功能15.4欠费提醒)”“需求确认”。其中“需求确认”部分载明“以上需求调研历经107天时间(2017.3.15至2017.6.30),经过明士教育与上***多次沟通,双方签字确认达成一致意见,形成最终调研成果《佛山明士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RAP系统二期需求规格说明书》。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将在需求确认完毕之后,将此说明书递交实施开发部门并按照此需求规格说明书进行定制开发。”
2017年12月5日,宏灿公司工作人员薛文丽向明士公司工作人员杨晓平发送含附件的电子邮件,正文内容为:“杨工,以下附件为《明士教育二期项目验收清单》,请确定验收内容及时间,确定后双方按照确定时间完成验收,请注意查收,谢谢。”2018年1月11日,薛文丽向杨晓平发送另一份含附件的电子邮件,正文内容为:“杨工:以下附件为《佛山明士教育RAP系统验收推进计划》,请尽快确认以便双方按计划执行。收到请回复,谢谢!”明士公司对上述电子邮件所涉验收清单和验收推进计划均未予以确认。
2018年3月6日,明士公司财务经理刘颖仪向宏灿公司的薛文丽发送电子邮件,其主要内容为:“我是明士教育的项目负责人,原定于2018年3月5日召开的项目演示会议,我公司已经安排相关负责验收人员做好准备,但因你公司反馈‘问题有点严重,系统数据错误,展示的话,数据出不来,看不到效果’的原因,导致会议延期。就系统验收事宜,我公司在此正式声明:1.贵公司反映‘系统数据错误’的问题请确定修复完成日期,并且告知我司,以便安排系统演示和验收;2.由于项目开发和系统漏洞问题造成的项目延期,我公司考虑延期带来的损失,损失为5,000元/天;3.3月5日晚反馈系统有漏洞的问题是基于我方在下午16点时提出能否把会议时间提前一点的情况下才反馈的,请项目组人员确保整体使用流程没问题的情况下才安排我方进行测试演示,否则将无法根据标准来验收。4.目前项目进度较为缓慢对于双方都不利,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请贵公司项目负责人尽快就问题解决方案告知我司,以进一步沟通安排日程,防止合作出现问题。”
2018年4月10日,明士公司工作人员郭蕾向宏灿公司的薛文丽发送电子邮件,其主要内容为:“我是明士教育的项目负责人,2018年3月22日召开的项目演示会议后,我公司已就系统测试演示当晚反馈问题和修改思路给薛文丽小姐,4月2号收到薛小姐的反馈周二可完成更新内容并上线测试。4月3号后一再联系薛文丽并无任何反馈,电话联系3次也无人接听。现我公司针对此情况作如下声明:1.由于项目开发和系统漏洞问题造成的项目延期,我公司考虑延期带来的损失,损失为10,000元/天;2.目前项目进度较为缓慢对于双方都不利,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请贵公司项目负责人尽快就问题解决方案告知我司,以进一步沟通安排日程,防止合作出现问题。”
2019年1月18日,明士公司的企业名称经核准由原名佛山市顺德区明士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佛山市明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明士公司提供的2016年合同、2017年合同、付款凭证、《RAP系统一期需求规格说明书》、《RAP系统二期需求规格说明书》、企业机读档案变更登记资料和电子邮件等证据,宏灿公司提供的《项目确认单》、电子邮件等证据,以及宏灿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对于涉案软件完成情况,宏灿公司确认因涉及接口问题,“上课考勤”和“刷卡管理”功能没有完成。对于2017年合同所涉1个需修改的模块“课程顾问”以及2个增加的模块“费用管理”“集团财务管控”是否已开发完成,宏灿公司称需要登录系统核实。此外,明士公司提交了拍摄于2018年4月19日的视频,用以证明双方曾就软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协商和演示。宏灿公司对视频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视频内容不能反映完整的情况。虽然明士公司亦称视频内容不是对所发现问题的全部演示,仅涉及几个突出问题的演示,但因视频内容系对双方沟通过程记录的一部分,本院据此查明如下事实:
2018年4月19日,明士公司与宏灿公司的相关人员就涉案软件开发情况当面进行沟通。明士公司拍摄了“IMG_0847.MOV”(时长为41分09秒)和“IMG_0848.MOV”(时长为21分42秒)两段视频。
“IMG_0847.MOV”视频文件呈现的情况为:在宏灿公司对涉案软件进行功能演示前,双方交流的主要内容有:明士公司的黄典恒提出:“想看看你们目前来说进展是怎样,我们还是用不了……”宏灿公司广东分公司总经理郝建钢问:“是不是可以理解为现在系统基本上还达不到?”黄典恒回应:“……我们现在用简单地Excel工具可以更好地呈现……系统根本帮不了我们……你不信的话可以看看我们的系统,我们的系统比你们开发的还好点。”宏灿公司的技术人员孙海明称:“对照需求说明书,我让工程师来仔细核对一下,看看模块是不是有缺少……我们会做个列表或者汇报,比如说某个模块没完成,没完成的原因是什么,是设计不合理呢,还是当时我们做的不合理呢……本来是想,以为这个项目……还差一个(WebServices)接口,还有一个考勤系统还没做,我以为其他功能模块都对接过了……因为系统本来就有一个过程,就是先开发完毕,然后有一个使用过程,使用完以后还有个优化的过程,然后再到稳定的阶段,总共三个阶段。我现在以为已经到了该优化的阶段,就比如说刚才的排课里面,他做完了,但是这种排课方式非常不方便,每次排课只能排一个人,但后面你们想可以十个一起批量地排,甚至同样的英语课可以设置一个模板,下次就不要这么排课了,直接把这个模板调出来点确定,这个班级的课就排好了,就不要一个个点了。我以为今天可以达到这个阶段,用户体验度不好,想来进一步影响推进。”郝建钢又说:“……我们今天来发现,你们对基础的过一遍都还没过。我们得到的信息跟你们的是不对称的。我们亲自来了,大家把实际的东西,不管是我们公司员工问题也好,或者说是我们广东分公司人员调动问题也好,把事情今天过一遍……哪些东西基本上都不能达到你们要求?我也希望把事情推动下去……最终目的是要把事情做好,让你们把系统用起来。能不能下面把简单的模块过一遍?”黄典恒称:“之前你们薛小姐过来第一轮演示给我们看,我们提了意见来改,改完后我们开始测试,但她一直没改到我们想要的东西。第一功能缺失,第二基本数据逻辑,比如说市场、咨询、教学这三个部门流转不清楚,非常糟糕,从招生到上课排课,演示出来的东西根本不是我想要的,我们说要调用的学生的信息要进行排课、上课、课后的学费管理,演示出来的东西跟我们的要求相差很远。”郝建钢说:“我们要是不来,估计还不知道这个项目进展成这个状态。”
接着,孙海明开始进行演示,所演示内容涉及《RAP系统一期需求规格说明书》中的“市场管理”和“咨询管理”,视频文件中展现了涉案软件的部分信息录入界面,包括“市场推广单”“市场活动人员信息表”“跟进信息表”“学生档案”。经与《RAP系统一期需求规格说明书》相关信息录入界面比对,视频展示的“市场推广单”界面中的输入框“填单人”“部门”“单号”“填单日期”“推广类型”“活动日期”“活动描述”,在《RAP系统一期需求规格说明书》5.1.1“市场推广单”界面图中可找到相对应名称的输入框,演示界面多了“推广主题”输入框;视频展示的“市场活动人员信息表”界面中的输入框“填单人”“部门”“单号”“填单日期”“推广单单号”“咨询日期”“跟进人”“预补科目”,“学生简要信息”项下的“姓名”“电话”“性别”“在读学校”“年级”输入框,“家长简要信息”项下的“姓名”“电话”“与学生关系”“查看跟进信息”“查看指定跟进人修改记录”输入框,在《RAP系统一期需求规格说明书》5.2.1“市场活动人员信息表”界面图中可找到相对应名称的输入框,演示界面多了“推广类型”“班级”“地址”“备注”输入框和“最近成绩”项,“最近成绩”项下有多个不同科目的输入框和“添加附件”按钮;视频展示的“跟进信息表”界面中的输入框“跟进人”“填单时间”“学生姓名”“市场活动人员信息表单号”“跟进时间”“跟进概况”,在《RAP系统一期需求规格说明书》5.3.1“跟进信息表”界面图中可找到相对应名称的输入框,演示界面多了“添加附件”按钮;视频展示的“学生档案”界面中的输入框“学号”“学生来源渠道”“市场活动人员信息表单号”“咨询时间”“接待人”“学生姓名”“性别”“现读学习”“年级”“教育由谁负责”“班别”“孩子生日”“咨询状态”“爸爸手机”“爸爸职业”“妈妈手机”“妈妈职业”“住宅电话”“是否艺体生”“上课状态”“停课时间”“停课原因”“家庭地址(必填)”,在《RAP系统一期需求规格说明书》7.1.1“学生档案”界面图中可找到相对应名称的输入框,演示界面多了“学员代码”“考勤机账号”“推广员”输入框。
在演示过程中,视频中有画外音指出:“流转的时候数据就没有流转过来。”孙海明说:“是衔接的问题嘛,对吧?”在演示“咨询管理”项下“学生档案”时,有画外音提出“要调用跟进信息表。”继续演示时,明士公司律师廖凯波又提出:“刚才那个学生不是这个吧?刚才录入的叫张三丰,没有流转过来,这个学生档案里没有。这个咨询管理和之前录入的信息流转不过来,这个后面查不到……如果流转不过来等于还要再填一次。”孙海明解释称:“……它这个不是自动衔接过来的,而是说要手动登记再衔接过来,是这个意思。如果说真要做的话,按照非常顺畅的做法的话,点击待办之后,系统就自动地塞到表里,现在只是说需要手动登记一下。”此时,有个画外音(女)说:“要不然,我们是不知道的呀。”“你现在这个‘咨询状态’选的是‘成功’呀……成功就证明我们已经把前面的流程走完了。”孙海明说:“明白了……我的意思是,真的要改进的话,我们要做成这种形式,第一个基本学生档案,然后学生情况表,还有学生费用咨询情况表,因为我觉得咨询课费肯定不是一次……”
“IMG_0848.MOV”视频文件呈现的情况为:孙海明继续进行演示,所演示内容涉及《RAP系统二期需求规格说明书》中的“排课管理”和“学生回访管理”,视频文件中展现了涉案软件的“学生回访记录”等部分信息录入界面。经与《RAP系统二期需求规格说明书》相关信息录入界面比对,视频中展示的每次排课为半小时问题,与《RAP系统二期需求规格说明书》“排课管理”项下“5.3学生排课表”“5.4教师排课表”等相关录入界面内按两小时录入排课的例示时间不同;视频展示的“学生回访记录”界面中的输入框“校区”“回访人”“回访时间”“学生姓名”“回访内容”,在《RAP系统二期需求规格说明书》7.1.1“学生回访记录”界面图中可找到相对应名称的输入框,演示界面多了“添加附件”按钮。
在演示“排课管理”项下“5.3学生排课表”时,孙海明问:“这个操作有问题吗?”明士公司教学总监吴雷回答:“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有问题。上次你们过来演示的时候,就已经出现一个问题。因为我们一次课是两个小时,开始时间你们是要求之前做出来是半个小时一排,但我们一次课是两个小时,相当于一个学生上两个小时课我们要排4次。比如说开始是8点,到10点,上次过来演示的时候为什么说满足不了呢,要求的是每一次课比如这个学生这两个小时要求我们排4次,只能排8点到8点半……”(吴雷陈述时,孙海明同时在进行操作,操作过程中有对话框弹出。)孙海明又问:“现在已经改好了,是吧?”吴雷说:“刚才弹出错误我也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孙海明答:“刚才弹出错误说是格式错误。”在孙海明继续演示“5.4教师排课表”过程中,吴雷指出:“一个老师一节课我要排4次,刚才是8点到10点上课,你看这里8点到8点半要排一次,8点半到9点还要排一次……而且我们当时要求是要带出来的。”廖凯波也提出:“这里排好之后不是应该要自动显示的吗?”吴雷说:“这里应该是要自动获取排课人的……”孙海明再问:“比如学生排课表,我每次排,实际上有辅导老师对不对,实际上已经定好了这个老师上什么课了,实际上在这个里面查询……”廖凯波回答:“应该是不同的学生可能排这个老师,然后这个老师到教师排课表自动把学生的表调出来,就知道老师上什么课了。现在等于还得要排一次,确实复杂了。它等于说要自动调,这个表格的信息应该要自动调到另外一个表格里面。”吴雷再次强调:“它是把我的1节课拆成了4节。”
在演示“学生回访管理”项下“7.1上课回访记录表”时,吴雷提出:“比如这个老师上课上完一个月,就要提醒这个教师回访。”廖凯波也说:“等于提醒功能嘛,提醒你不要忘记回访,在这个时候自动提醒你。”吴雷又说:“在主界面上就要显示,你有学生需要回访。”“没有完成回访,没有填那个回访记录。”孙海明问:“但是如果没有填回访记录的话,应该按照每个学生吧,怎么会按老师?”吴雷答:“可以按照每个老师。”
就软件源代码的交付问题,宏灿公司称在明士公司的服务器上部署过为明士公司开发的软件源代码;明士公司亦向本院提交了有软件源程序和数据库的光盘,并称光盘中的内容复制自其服务器。考虑到光盘中内容的客观性和完整性,技术调查官使用软件VNC远程登录明士公司服务器,分别调取了涉案软件源代码和数据库。
因双方对软件完成情况争议较大,本院拟召集双方当事人对宏灿公司已开发之软件对照已确认的需求规格说明书进行功能测试。对于软件功能测试方式,本院拟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先通过登录仍可运行的系统直接演示的方式进行,但明士公司称在庭前会议前一周涉案软件不知何故无法登录。庭前会议时,明士公司在网页显示“明士教育集团”用户登录页面输入账号、密码并点击“登录”按钮后,确无反应。对此,明士公司表示其未做过任何操作,可能是对方远程操作所致;宏灿公司则称其可以登录服务器,但没有登录过,由于是在明士公司的服务器上,且软件系于庭前会议前不久才不能使用,故其无法解决目前无法登录的问题。基于以上情况,本院拟通过明士公司重新搭建环境,并将涉案软件源代码进行现场编译的方式组织软件功能测试,但宏灿公司明确:1.项目完成后,其未进行备份,故无法提供源代码;2.涉案软件源代码一直在明士公司掌控范围内,在无法证明明士公司提交的源代码或者诉讼中从服务器下载的源代码系宏灿公司交付时的源代码的情况下,其不同意将前述源代码试运行后的结果作为判断涉案软件质量的依据。
本院认为,涉案2016年合同和2017年合同系签约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合同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一、明士公司于2017年4月15日支付的6万元对应的是2016年合同尾款还是2017年合同款项;二、明士公司有关宏灿公司所开发的软件未达到合同要求的主张能否成立,其要求判令解除合同、返还全部合同款并支付相应利息、违约金的本诉诉讼请求,能否予以支持;三、宏灿公司要求明士公司支付2017年合同约定之6万元的反诉诉讼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对于第一项争议焦点,明士公司认为2017年4月15日支付的6万元是2017年合同约定的款项,宏灿公司认为是2016年合同尾款。对此,本院认为,首先,从两份合同的内容来分析,2017年合同系2016年合同的增补合同,主要就同一系统开发过程中需修改或增加的3个模块应另付6万元开发费进行了约定,故不能将两份合同的约定和履行情况割裂开来判断,而是应结合在案证据综合判断涉案系统的一期和二期进展情况。其次,从两份合同的履行阶段来分析,明士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签订2017年合同时,《RAP系统二期需求规格说明书》尚未确定,且宏灿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在2017年合同上签章时,为期107天的二期需求调研工作刚开始不到一周;另从两份合同中对6万元款项约定的付款条件来分析,2016年合同约定6万元需待宏灿公司“完成剩余第二期工作并成功上线后”支付,该合同附件《软件功能清单》所列第二期软件模块均包含在《RAP系统二期需求规格说明书》中,2017年合同则约定6万元于合同签订后5日内支付,该合同涉及的“集团财务管控”等模块亦包含在《RAP系统二期需求规格说明书》中。可见,明士公司于2017年4月15日支付6万元时,2016年合同尾款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该款实际支付时间虽较晚于2017年合同款约定的支付时间,但依据前述时间节点,明士公司主张所支付的6万元系2017年合同款项,与实际情况更为相符,本院予以采信。
对于第二项争议焦点,本院认为,明士公司要求判令解除合同并判令宏灿公司返还全部合同款的诉讼请求,系基于其认为宏灿公司所开发的软件不符合要求。然而,在案证据表明,第一,明士公司于2016年2月5日支付15万元是依据2016年2月3日签订的2016年合同中“签订后7日内”支付的付款条款,其于2016年7月11日支付9万元是依据2016年合同中“乙方完成软件第一期开发工作并成功上线后”支付的付款条款,结合《RAP系统一期需求规格说明书》的确认时间为2016年4月20日,且双方通过签署需求规格说明书的方式将2016年合同附件所列一、二期模块做了调整,即将原列在一期中的“刷卡管理”等模块调整为二期模块,同时明士公司又在二期开始调研前即2017年3月10日在《项目确认单》上盖章确认“合格”。由此可见,相关证据能够证明明士公司是在对宏灿公司已交验的一期系统开发成果予以确认后支付了2016年合同约定的24万元。第二,如前分析,明士公司于2017年4月15日支付的6万元系2017年合同针对模块新增或修改所约定的开发费,该笔款项并不是以确认工作成果为付款条件,故是否应予返还需要判断2017年合同中明确的待修改或待增加的模块是否已开发完成并符合双方确定的功能需求。尽管在签订2017年合同之后,双方通过长达三个多月的需求调研形成了《RAP系统二期需求规格说明书》,但本案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宏灿公司已履行2017年合同对应3个模块的开发义务且已得到明士公司的确认。因此,若涉案合同无法再继续履行,宏灿公司则应返还预收的相关款项。第三,因双方对涉案软件完成情况争议较大,而该技术事实的认定将直接影响到明士公司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宏灿公司返还全部合同款的诉讼请求之理由能否成立问题。为此,本院拟通过组织功能测试的方式予以判断。但是,本案庭前会议前原本能够登录的系统因不明原因而无法登录,从双方对服务器的掌握以及登录权限的事实来看,双方对此均有责任,掌握并有权修改系统登录密码的明士公司负有主要责任。同时,作为开发方的宏灿公司表示无法提供备份的源代码,亦不同意将本院调取自部署在明士公司服务器上的源代码重新编译后进行演示的结果作为判断涉案软件质量的依据,从而导致诉讼中的演示不能。经查看明士公司作为证据提供的“IMG_0847.MOV”和“IMG_0848.MOV”两个视频文件,视频文件中呈现有《RAP系统一期需求规格说明书》《RAP系统二期需求规格说明书》中部分模块的部分界面,且界面内输入框的设置和内容与需求规格说明书相应界面图的设置和内容基本一致,由此可以判断,宏灿公司进行了一期和二期的开发,但两个视频文件内容模糊,且镜头切换频繁,亦未完整呈现一期、二期需求规格说明书中全部功能的演示。因此,除了可以认定宏灿公司自认的“上课考勤”和“刷卡管理”功能没有完成,以及视频文件中反映出来的“排课管理”模块中的相关排课表呈现的每半小时排一次课情况与需求规格说明书中同一模块项下界面图中两小时录入排课的例示时间不同外,仅根据明士公司提供的视频文件内容,无法判断视频中展现的由宏灿公司开发之涉案软件存在足以导致系统无法正常使用的功能缺陷。明士公司以所开发的软件不符合要求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其理由尚不充分。本案中,双方对于涉案两份合同是否应予解除的意见不一,考虑到宏灿公司已将所开发的软件部署到明士公司服务器上,但仍有部分功能模块未开发完毕,亦有需要修改或优化的模块,在明士公司明确要求解除合同,即合同一方不愿再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可以基于涉案合同难以继续履行之状况,判决涉案两份合同自判决生效之日解除。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如前所述,涉案软件的一期、二期均已完成需求调研,明士公司既支付了一期开发工作完成并成功上线支付条件成就后应付的款项,又在付款后盖章确认了《项目确认单》,另结合2016年合同尚有6万元尾款未结算,本院综合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的涉案两份合同履行阶段、2016年合同的款项构成、尚有部分功能模块未开发等因素,酌情确定宏灿公司就涉案两份合同解除后应返还的合同款金额。至于明士公司主张的利息和违约金,一方面,在宏灿公司于2017年12月发送电子邮件要求明士公司确定二期项目验收内容和时间后,明士公司于2018年3、4月份向宏灿公司发送电子邮件提及宏灿公司称因系统数据错误等问题致使演示延期,但明士公司并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宏灿公司对邮件中所述情况表示认可,且2018年4月19日双方当面沟通的视频内容显示,宏灿公司相关人员表示现场听到的对方反馈情况与此前得到的开发进度信息不对称。因此,明士公司并未提供宏灿公司认可其对软件功能提出的各项质疑之证据,也未提供除了2017年3、4月份的电子邮件外其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就软件是否符合需求功能向宏灿公司多次提出异议的证据。另一方面,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未能对已部署在服务器上的软件进行演示,导致该节技术事实无法查明的主要责任在明士公司,不能通过当庭重新编译并部署进行演示的主要责任在宏灿公司,即双方对于无法通过功能测试判断软件完成情况均有过错,而明士公司提供的自行演示视频文件亦因不完整且不清晰而难以证明宏灿公司在软件开发义务上存在的违约行为。因此,本院对明士公司有关利息和违约金的本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第三项争议焦点,本院在前述分析中已否定了宏灿公司有关明士公司未支付2017年合同款的主张,故对于宏灿公司基于该理由所主张的要求明士公司支付6万元软件开发费的反诉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佛山市顺德区明士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原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3日签订的《软件使用许可合同》(合同编号XXXXXXXXX)、原佛山市顺德区明士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签订的《软件使用许可合同》(合同编号XXXXXXXX)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上***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明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60,00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明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本诉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被告(反诉原告)上***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明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895元,被告(反诉原告)上***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10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静
审 判 员  范静波
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曾 旭
书 记 员  朱丽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