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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新铁宝悦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上某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4民初6436号 原告:新疆新铁宝悦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河南西路89号。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452号3层A区3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新铁宝悦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立案。2023年6月21日,新疆新铁宝悦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新铁宝悦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新铁宝悦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