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4民初6436号
原告:新疆新铁宝悦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河南西路89号。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452号3层A区3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新铁宝悦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立案。2023年6月21日,新疆新铁宝悦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新铁宝悦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新铁宝悦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