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新01知民初41号
原告(反诉被告):新疆慧尔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农业园区牛圈子湖丘18栋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宏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岚丰路1150号7幢106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反诉被告)新疆慧尔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慧尔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宏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宏灿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疆慧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宏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疆慧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于2018年6月4日签订的《软件委托开发合同》;2.判令上海宏灿公司退还新疆慧尔公司已支付款项2,142,000元;3.判令上海宏灿公司向新疆慧尔公司支付违约金2,142,000元;4.判令上海宏灿公司赔偿新疆慧尔公司已支付款项自支付之日起至2021年6月4日的利息141320.97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的利息损失;5.判令上海宏灿公司承担本案鉴定费、保全费及相关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4日,双方签订软件委托开发合同,约定新疆慧尔公司委托上海宏灿公司进行新疆慧尔股份企业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的软件设计、开发、实施、交付及运维。合同签订后新疆慧尔公司向上海宏灿公司支付了2142000元费用,上海宏灿公司至今未能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履行软件开发义务,项目流程、期限及完成标准、技术培训、系统维护、及交付成果等合同义务均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软件项目至今仍未验收,系统尚处于瘫痪状态无法使用,致使新疆慧尔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上海宏灿公司以其行为表明其不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故新疆慧尔公司有权依据合同法94条之规定,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软件开发合同。依据双方合同约定,新疆慧尔公司可以要求上海宏灿公司退还已支付的合同款及利息,同时要求上海宏灿公司承担合同金额100%的违约金,故起诉至法院。
上海宏灿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所有合同既无法定的解除事由,亦不存在约定的解除事项,上海宏灿公司的所有合同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故双方签订的软件开发合同既不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也不符合约定解除的条件,故本案所涉合同不应解除,上海宏灿公司已收取得合同款亦不应退还。上海宏灿公司没有任何的违约行为,新疆慧尔公司要求上海宏灿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请没有任何的依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新疆慧尔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海宏灿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新疆慧尔公司支付上海宏灿公司剩余合同款238000元;2.判令新疆慧尔公司支付上海宏灿公司违约金714000元(自2021年1月1日,以238000元为基数,按日0.5%为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起,但是不超过合同总额的30%);3.要求判令新疆慧尔公司承担上海宏灿公司支付的律师费10000元;4.请求新疆慧尔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双方签订《新疆慧尔股份企业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软件委托开发合同》,约定上海宏灿公司为新疆慧尔公司的新疆慧尔股份信息化系统项目进行软件设计、开发、实施、交付及运维,合同总价2380000元。合同约定上述款项分六笔支付,分别是(1)合同签订后付款20%;(2)上海宏灿公司向新疆慧尔公司出具系统详细设计书,并经新疆慧尔公司确认后付款10%;(3)系统试运行无问题后,新疆慧尔公司完成项目初步整体验收后,付款30%;(4)新疆慧尔公司完成整体验收,并签字确认后,付款15%;(5)上海宏灿公司协助新疆慧尔公司办理完毕相关知识产权登记后,付款15%;(6)自上海宏灿公司交付软件之日起12个月后,新疆慧尔公司付款10%;合同还约定了新疆慧尔公司逾期付款应当承担应付款每日0.5%的违约金,违约金最多不超过总额的30%。2019年7月,新疆慧尔公司支付30%合同款后,双方就软件开发合同签订了项目实施保障协议,将原合同中第3、4、5笔款项支付方式约定为按软件功能模块分三批次付款,每上线一个批次的功能模块支付该批次80%款项,验收合格后,将三批次功能模块的剩余款项一并付清。合同签订后,上海宏灿公司即积极履行合同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系统开发,2019年4月30日系统上线,2019年8月30日完成了系统优化和试运行等全部合同约定内容。2019年7月项目进入验收阶段,上海宏灿公司多次向新疆慧尔公司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及付款申请,新疆慧尔公司多次以资金紧张为由延期,直至2020年6月,新疆慧尔公司完成惠丰收软件验收工作,上海宏灿公司才收到90%合同款。根据双方补充协议约定,2020年12月31日新疆慧尔公司应当将剩余合同款支付给上海宏灿公司,但新疆慧尔公司多次推脱,经上海宏灿公司多次催促未果,故起诉至法院。
新疆慧尔公司辩称上海宏灿公司未按照《软件委托开发合同》及附件的约定履行其软件设计、开发、实施、交付及运维的合同义务,构成根本性违约。其要求新疆慧尔公司支付剩余款项、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及保全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上海宏灿公司未交付符合正常使用要求的系统,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支付剩余质保金的付款条件。上海宏灿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交付义务,新疆慧尔公司不存在违约情形,不应支付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及保全费。2021年5月12日,上海古月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曾经提起诉讼,主张2021年4月25日,上海宏灿公司将相关债权已经转让给了上海古月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综上,恳请驳回上海宏灿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新疆慧尔公司为证实其诉讼主张,反驳上海宏灿公司的反诉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
1.2018年4月23日双方签订的《智慧慧尔信息一体化平台战略合作协议书》,证明2018年4月23日,新疆慧尔公司与上海宏灿公司签订《智慧慧尔信息一体化平台战略合作协议书》,双方建立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关系。
2.2018年6月4日双方签订的《软件委托开发合同》,证明2018年6月4日,双方于昌吉市签订《软件委托开发合同》一份,约定新疆慧尔公司委托上海宏灿公司进行“新疆慧尔股份企业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的软件设计、开发、实施、交付及运维。
3.2018年10月19日双方签订的《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补充内容总体设计V1.0》,证明2018年10月19日,双方签订《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补充内容总体设计V1.0》,用于补充慧尔信息化项目基础功能以外设计内容。
4.2018年12月28日双方签订的《项目计划》,证明2018年12月28日,上海宏灿公司对协同办公、销售管理、智能施肥、农化服务、物流平台、电商平台、慧丰收app、外围接口等子系统的设计模块、设计功能、责任人以及计划结束时间制定项目计划。
5.2019年《项目实施保障协议》,证明2019年,双方签订《项目实施保障协议》一份,就功能模块的交付、付款以及验收标准作出新的约定,新疆慧尔公司已按照变更后的付款约定,付清合同总价款90%的费用。但上海宏灿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交付的软件不符合验收标准,故新疆慧尔公司未向上海宏灿公司支付剩余价款。
6.2019年8月6日《需求变更单》,证明双方于2019年8月6日签订《需求变更单》,上海宏灿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7.2020年6月《补充协议》,证明2020年6月,新疆慧尔公司与上海宏灿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上海宏灿公司收到642560元款项后,需按最初合同约定执行项目交付工作,包括合同规定的所有与项目相关的源代码、产权注册、各类文档、纸质档案等,但上海宏灿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上海宏灿公司对第一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但第5项、第6项、第7项证据并不能证实上海宏灿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交付软件不合格,这一组的证据只能证明双方合同的内容,不能证明上海宏灿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
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第二组:
1.微信聊天记录及邮件往来记录,邮件及微信中新疆慧尔公司提出的软件问题汇总附表,证明双方通过邮件及微信进行交流沟通开发项目工作进展,新疆慧尔公司对上海宏灿公司开发的软件提出诸多问题,直至起诉之日上海宏灿公司仍未予以解决,上海宏灿公司所开发的软件无法使用,上海宏灿公司构成根本性违约,应予解除合同,退还款项,支付违约金;具体提出问题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邮件往来记录见整理的附表。
上海宏灿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微信聊天记录最晚的是2019年的6月份,而这个时候软件还没有完全开发交付完毕,在软件开发的过程中有各种各样的bug跟那个问题是很正常的,这都是双方在交流的一个过程,不足以证明上海宏灿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相反新疆慧尔公司所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有诸多自己的员工在软件运行过程中的页面截图,也足以证明上海宏灿公司交付的软件已经投入使用,亦能看出上海宏灿公司对于新疆慧尔公司所有的要求及咨询均进行了处理。
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第三组:
1.2020年6月15日慧尔信息化建设项目慧丰收相关功能模块验收报告,证明2020年6月15日上海宏灿公司向新疆慧尔公司出具《慧丰收功能模块验收报告》,并将遗留问题作为附件附后。上海宏灿公司提交的“慧丰收”模块虽已出具验收报告,但仍存在诸多验收遗留问题,并且上海宏灿公司对遗留问题未予恢复及解决,上海宏灿公司交付的软件不能实现双方在《软件委托开发合同》约定的“无缝对接”以及“满足企业后续3至5年的需求”的功能需求。
上海宏灿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该证据证明上海宏灿公司交付的慧丰收软件已经合格,并通过了新疆慧尔公司三家公司八个部门的联合验收,验收后所遗留的问题都是不影响软件正常使用,仅在体验感上有所欠缺的问题,并且这些小问题均在7月13日之前解决完毕了。
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第四组:
1.项目付款凭证,证明合同签订后,新疆慧尔公司已向上海宏灿公司支付《软件委托开发合同》合同总金额90%款项即2142000元。
上海宏灿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可。依据项目实施保障协议中对付款条件和执行标准的约定,只有在所有的软件交付使用并验收合格后才能支付90%的款项。新疆慧尔公司提供的本组证据,从反面证明了新疆慧尔公司对上海宏灿公司交付的软件予以认可。
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第五组:
1.《催款函》2份及《债权转让与转让通知》1份,证明2020年1月20日、2020年2月27日、2021年4月25日,上海宏灿公司分别向新疆慧尔公司发出2份《催款函》及1份《债权转让通知》进行催款,上海宏灿公司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2.《商榷函》及《回函》,证明2021年4月30日,新疆慧尔公司向上海宏灿公司及上海古月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函,表明截止今日系统仍然瘫痪无法运行,当前的项目情况达不到付款条件。2021年5月24日,上海宏灿公司回函要求新疆慧尔公司支付剩余质保金(人民币238000元)。新疆慧尔公司向上海宏灿公司表明系统瘫痪无法运行,上海宏灿公司拒不配合解决系统瘫痪问题,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上海宏灿公司的债权已经转让给上海古月可公司,上海宏灿公司不是适格的反诉原告。
上海宏灿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对于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催款函的日期是在2020年的1月份,此时的软件已经交付,但新疆慧尔公司迟迟不予验收通过,上海宏灿公司发函催款,并以不安抗辩为由要求新疆慧尔公司付款,但是上海宏灿公司并未停止对软件使用的授权。新疆慧尔公司也于2020年3月23日和4月8日分别支付了5万元,而后于2020年6月15日对上海宏灿公司软件进行了验收,若上海宏灿公司不履行义务,新疆慧尔公司不会在6月份给予验收。新疆慧尔公司自2020年6月15日验收以后至2021的4月30日之前,从未跟上海宏灿公司提过软件有问题,系统瘫痪也仅在这份函件中首次出现,新疆慧尔公司故意以系统瘫痪为由来拒绝付款。债权转让以后未能够得到实现,古月可公司已撤销了当时的债权转让协议。
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第六组:
1.上海宏灿公司向新疆慧尔公司移交的所开发的软件的源代码,证明上海宏灿公司交付的源代码,不能实现双方《软件委托开发合同》中约定的所有功能,构成根本性违约。
2.2021年7月29日司法鉴定申请书及2023年7月18日鉴定意见书,证明2021年7月29日,新疆慧尔公司向法院申请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上海宏灿公司交付的涉案计算机软件是否符合《软件委托开发合同》约定的开发要求、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进行司法鉴定。2023年7月18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做出的《鉴定意见书》认定,“涉案计算机软件部分达不到《软件委托开发合同》约定的开发要求和验收标准,软件的总体完成度为80.02%。
上海宏灿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上海宏灿公司交付了源代码,还包括操作手册等等一系列合同的附随义务。足以证明上海宏灿公司是完成了软件的开发并完成了交付义务的。鉴定中心在说明函中也明确了因施肥罐支付接口等第三方服务未启动的部分占1.78%,该部分第三方系统未能启动的原因是硬件、设备或者是提供技术支持的第三方系统打不开造成的。硬件设备和第三方服务系统都是处于新疆慧尔公司控制之下,该部分核定为未通过的后果,应当由新疆慧尔公司承担。鉴定中心的说明函的第三条说明了FTP也就是附件上传功能未能实现的原因,系新疆慧尔公司不配合鉴定中心的要求开启服务器,导致无法复测,不利的结果应当由新疆慧尔公司来承担,因此该模块我能通过率的1.09%,也应当计入通过率之中。新疆慧尔公司在开发软件过程中不断的变动需求,除了现有的几份需求变更单以外,每周五的例会也会提出很多新的要求,而这些需求新疆慧尔公司未曾进行书面确认,超出了原合同原设计的需求,而鉴定报告的依据是平台的总体设计,在鉴定的时候并未考虑那些未有书面的需求变更,因此鉴定结论并不能完整地反映软件与甲方实际需求的符合度。
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上海宏灿公司为反驳新疆慧尔公司的诉讼请求,证明其反诉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
1.软件委托开发合同、项目实施保障协议。证明上海宏灿公司接受新疆慧尔公司的委托开发软件,后双方协商变更了合同的内容,将功能模块从八类变更为三大项,验收标准也变更为三个阶段,变更付款的执行标准为三个批次所有模块验收通过,新疆慧尔公司付清合同总款的90%。
新疆慧尔公司对两份协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但证明目的不认可。付款与验收是两个概念,新疆慧尔公司之所以付款90%,是因为对方一直不停催款,承诺保证软件没问题,新疆慧尔公司提前支付,案涉软件系统一直没有验收。
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2.软件设计CRM平台总体设计、协同办公平台总体设计、销售管理平台总体设计、农化服务平台总体设计、智能施肥平台总体设计、新疆慧尔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功能设计确认签字表,证明上海宏灿公司设计了符合新疆慧尔公司需求的软件开发方案,新疆慧尔公司各部门对设计方案签字认可,最终的软件开发模块以《设计确认签字表》为准。
新疆慧尔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认为软件的设计和实际的交付是两个概念,不代表设计出来,就能达到或者满足实际需要的要求,作为验收标准要和实际业务要结合起来。
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3.需求变更申请两份、需求变更单一份,上海宏灿公司员工***与新疆慧尔公司员工***的微信聊天截图,证明在软件开发过程中新疆慧尔公司多次要求变更需求。
新疆慧尔公司对该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认为该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属于开发过程中的正常沟通过程。
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4.测试报告、验收报告,相关问题登记在上海宏灿公司禅道网站的部分截图,证明上海宏灿公司开发的软件全部通过了测试,项目实施保障协议所约定的第二个模块慧丰收、第三个模块电商平台,都已经通过验收测试,遗留的bug均已经解决。
新疆慧尔公司对测试报告、验收报告的真实性不认可,新疆慧尔公司从未收到过测试报告,上面的签字也并非相关人员本人所签,故不认可证明目的。禅道网站的截图,真实性不认可,与本案也没有关联性。
本院对该组证据中测试报告和验收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因相关网站截图无法确认操作人员真实信息,故本院对其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确认。
5.上海宏灿公司员工向新疆慧尔公司发送的交付软件的邮件、源代码交接确认表、培训签到表、新疆慧尔公司在本诉中提交的U盘中的全部文档,证明上海宏灿公司向新疆慧尔公司交付所开发软件的全部资料,并完成了合同约定的软件培训任务。
新疆慧尔公司对该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相关的资料并不全面,上海宏灿公司并没有交付符合合同要求的软件系统,而且交付的软件系统根本无法正常使用,已经构成了根本性违约。
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6.上海宏灿公司员工***与新疆慧尔公司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新疆慧尔公司的员工***给上海宏灿公司员工的邮件及附件验收回复,证明项目实施保障协议三个模块早已完成并交付使用,上海宏灿公司一直催新疆慧尔公司验收,新疆慧尔公司一直拖延付款,并对不能按时验收表示歉意。
新疆慧尔公司对上海宏灿公司员工***与新疆慧尔公司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新疆慧尔公司员工***给上海宏灿公司员工的邮件及附件验收回复真实性不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该份证据是电子数据,应当提供证据的原始载体。上海宏灿公司尚未制作详细的验证时间计划,直接通过微信方式催促慧尔公司验收,违反合同约定。
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7.上海宏灿公司员工***与新疆慧尔公司员工***于2021年5月24日的通话录音、上海宏灿公司员工***与新疆慧尔公司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上海宏灿公司员工***朋友圈截图、昌吉电视台新闻联播,证明2021年5月24日,新疆慧尔公司请求上海宏灿公司技术人员对新进员工再次进行软件培训;2021年6月28日***因公司停电后系统需密码重新启动而向上海宏灿公司员工***询问系统密码;2021年8月11日新疆慧尔公司还在宣传上海宏灿公司开发的智慧农业系统,故在此之前,不存在新疆慧尔公司所谓软件系统瘫痪的情形。
新疆慧尔公司对上海宏灿公司员工***与新疆慧尔公司员工***于2021年5月24日的通话录音真实性无异议,但新疆慧尔公司在通话过程中一直表示项目没有验收,另该证据取证过程不合法,故对其合法性亦不予认可。对***与***的微信聊天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记录不能证明在2021年6月28日***询问系统密码之前,交付的软件均正常运行也不能证实软件已通过验收交付使用。***朋友圈截屏、昌吉电视台新闻联播真实性无异议,但该份证据不能证明宏灿公司交付的软件正常运行,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应当以鉴定意见书的意见认定上海宏灿公司未交付符合正常使用要求的系统。
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8.催款函、承诺函、征询函、催款函、补充协议、慧尔公司的付款记录、上海宏灿公司员工***与新疆慧尔公司员工***的微信聊天截图、2021年9月30日上海宏灿公司与上海古月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回转协议,证明新疆慧尔公司认可上海宏灿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软件开发项目;新疆慧尔公司因人员变动过于频繁,无法组织有效的最终验收,但实际支付了软件开发完成才需支付的合同款(总款的90%),并承诺于2020年12月31日支付尾款23.8万元;10%的合同尾款在付款过程中因新疆慧尔公司财务状况不佳而未如期支付;上海宏灿公司将本合同项下余款权利转让给上海古月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之后双方撤销了债权转让协议。
新疆慧尔公司对催款函、承诺函、征询函、补充协议、慧尔公司的付款记录的真实性认可,对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债权回转协议的真实性不认可,微信聊天记录无原始载体,债权转让协议系两公司补签的合同,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对该组证据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宏灿公司交付的软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使用要求和验收标准,支付剩余10%质保金的条件不满足,不能根据慧尔公司已支付完毕90%的合同款项即推断支付剩余10%质保金已经达到付款条件。另外,慧尔公司已支付的90%合同款项,因软件不符合使用需求,宏灿公司构成根本性违约,依据约定,上海宏灿公司应退还新疆慧尔公司已经支付的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
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
一、2018年4月,新疆慧尔公司与上海宏灿公司签订新疆慧尔农业集团“智慧慧尔信息一休化平台”战略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为推进慧尔股份信息化建设进程,服务并支撑慧尔股份大农业战略,对慧尔股份信息化的调查、研究、建设、实施等环节进行合作。合作期限自2018年4月23日起至2021年4月22日止,共计三年。项目名称为慧尔股份智慧慧尔一体化管控平台,范围包括慧尔信息化战略发展制定、慧尔信息化实施方案制定、慧尔信息化总集成、慧尔信息化方案的建设与实施。具体以附件一《新疆慧尔农业集团企业信息化项目建设需求调研消单》为限。新疆慧尔公司负责积极配合上海宏灿公司的各项工作,双方以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费用进行支付。新疆慧尔公司有权利和义务与上海宏灿公司共同制定审议前期设计方案,并且与对上海宏灿公司的工作成果进行评估。合作期间新疆慧尔公司全权委托上海宏灿公司作为该项目的唯一总集成合作伙伴,承诺在前期方案确认后授予上海宏灿公司总集成合同,在集成中需要外采的项目与设备,新疆慧尔公司拥有建议权,上海宏灿公司需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优先选择。上海宏灿公司对新疆慧尔公司建议的外采第三方的工作有义务进行集成和监理,但上海宏灿公司不对新疆慧尔公司建议的外采第三方的项目交付能力以及设备质量负责,但由上海宏灿公司建议的厂家除外。在本项目的合作中,双方各自承担各自的前期费用。上海宏灿公司提出的技术方案经新疆慧尔公司审议确定后,由双方另行签订具体业务合同,明确双方具体权利义务。
该合同附件一为新疆慧尔农业集团企业信息化项目建设需求调研清单V1.0。该清单记载,上海宏灿公司对新疆慧尔企业信息化项目建设进行前期需求调研工作,通过人员驻场、电话沟通、在线沟通等多种调研方式深入了解新疆慧尔企业信息化现状、各个部门对信息化的理解与诉求,制定新疆慧尔信息化发展战略方针,企业信息化建设和实施方案,提供信息化总集成服务以及信息系统建设等相关服务。调研涉及主要业务包括:企业内控管理、生产管理、仓储物流,商务销售,金融服务,农业一体化建设等多个方案。该清单共计11章,分别为行政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商务部、生产部门、物流部门、科技信息部、分子公司、调研方式、人员要求、调研期间注意事项、调研计划安排。
二、2018年6月4日,新疆慧尔公司与上海宏灿公司签订软件委托开发合同。合同约定项目名称为“新疆慧尔股份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系统项目)”。技术的内容包括开发项目应达到的开发目的、使用范围、技术经济指标及效益情况。系统项目包含企业办公0A、慧丰收、电子商务、仓储物流、智能施肥系统及统一支付等模块内容;建设满足现状和未来发展需要的统一综合信息化化平台。研究开发计划包括各方实施开发项目的阶段进度、各个阶段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达到的目标和完成的期限等。本合同的履行方式包括:1.产品设计、工艺规程、材料配方和其他图纸、论文、报告等技术文件2份;2.光盘、U盘、计算机软件(载体为U盘);3.提供终身免费维护,免费内容仅限于系统在运行中的BUG修复以及系統统缺陷的问题修复。第三方系统和新疆慧尔公司自行购买的系统不在维护范围之内。4.为了实现合同目的的其他义务。
该合同系统项目技术开发章节约定,上海宏灿公司完成合同、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约定范围内的信息化系统的设计、开发、实施、交付、运维工作。上海宏灿公司在前期已经对新疆慧尔公司已有的系统做了专业的调研,并且保证后期系统的开发可以与新疆慧尔公司目前的系统实现无缝对接,不存在与新疆慧尔公司现有系统冲突的情况发生。在上海宏灿公司将该项目进行分包时,必须保证分包方所提供的软件及硬件在发生问题时,第三方可以协助上海宏灿公司解决或者上海宏灿公司自己解决新疆慧尔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所有风险。在第三方系统实施出现风险(包括第三方系统的人为风险或者非因新疆慧尔公司原因造成的其他风险)时上海宏灿公司有义务及时向新疆慧尔公司报告并及时处理,以最终达成新疆慧尔公司本合同所期望的目的。上海宏灿公司必须按照新疆慧尔公司的规划方向、实际需求进行开发与项目实施,满足企业后续3至5年的需求;要求开发的软件必须与新疆慧尔公司现有的系统或软件实现无缝对接,保证数据传输通畅且安全,使所有的软件形成一个完整的企业集成运营系统并保证该系统正常运行,保证后期可在该系统基础上实现解耦。
上海宏灿公司需进行初步的调研按照新疆慧尔公司的功能需求,制订初步的设计、实施方案,并经新疆慧尔公司确认后实施开发(合同附件二技术建议书仅作为项目大概建设范围与初步设计);合同签订后,上海宏灿公司应当出在再次详细调研后出具系统详细设计书;具体的流程、期限及完成时间见附件四项目流程、期限及完成的标准。上海宏灿公司在一个系统完成后,应当及时组织免费为新疆慧尔公司培训系统管理人员2名,培训应在系统调试上线后10日内完成,培训完上海宏灿公司应提供详细的培训资料一份。系统验收之日起,上海宏灿公司承诺提供终身技术维护服务。若上海宏灿公司未履行以上相关义务,新疆慧尔公司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处理,产生的费用由上海宏灿公司承担,且上海宏灿公司应承担新疆慧尔公司的相关损失。系统交付应以满足新疆慧尔公司的使用需求,以实用、稳定为原则,严格遵循本项目技术开发的标准及使用要求,保证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系统的开发研制工作并交付新疆慧尔公司使用,并且保证系统上线后能够正常运行,能够与第三方软件实现无缝对接,从而实现新疆慧尔公司签订合同的目的。交付成果内容包括系统安装光盘内容包括项目系统、需求规格说明书、源代码、部分数据库设计文档、系统测试报告、系统用户操作手册。系统用户手册并提供在线帮助、安装指南、自项目启动之日起所有文档、技术报告、各类文件、会议纪要等。项目委托开发期限为12个月,从2018年5月22日开始计算,暂以附件三实施计划书为准。最终交付成果按照附件四项目流程、期限及完成的标准及附件五系统详细设计书为准。验收的标准和方式以双方确认的系统详细设计书作为验收标准,全部验收合格视为交付完成。上海宏灿公司提交成果后通知新疆慧尔公司初步验收、最终验收。新疆慧尔公司在收到通知后的7个工作日内,对上海宏灿公司所交付的成果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出具初步及最终验收报告。新疆慧尔公司以系统详细设计书为准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新疆慧尔公司在项目验收报告上签署验收意见并签字加盖公章后提交上海宏灿公司。如验收存在争议,双方则以系统详细设计书为准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知识产权局进行解决。若出现系统详细设计书以外的处理结果时仍需进行开发,则产生的开发费用由新疆慧尔公司承担,上海宏灿公司做开发计划及成本预算,新增开发费用双方商议。合同总额为2380000元包括但不限于上海宏灿公司开发软件的费用、上海宏灿公司应交的税费。新疆慧尔公司向上海宏灿公司分期支付合同款,上海宏灿公司应向新疆慧尔公司开具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额的20%即476000元;在上海宏灿公司及第三方出具系统详细设计书,并经新疆慧尔公司签字确认后支付合同总额的10%即238000元;在系统试运行无问题后,新疆慧尔公司完成项目的整体初步验收后,支付合同总额的30%即714000元;新疆慧尔公司完成项目的整体验收并签字确认后,支付合同总额的15%即357000元;在上海宏灿公司协助新疆慧尔公司办理完毕相关知识产权登记后,支付合同总额的15%即357000元;自上海宏灿公司交付之日起12个月后,新疆慧尔公司支付合同总额的10%即238000元。新疆慧尔公司拥有项目研发最终成果的知识产权及后续改进产生的知识产权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权利以及软件源代码和各种技术文档资料所有权,上海宏灿公司在项目建设前自有的软件知识产品及使用的工具、技术、材料除外。项目建设开发成果主要指慧丰收APP平台、智能施肥平台、统一门户平台、生产管理平台、会员电商平台、农化服务平台、慧尔物流仓储平台、慧支付平台、智慧农业信息化集成平台。
新疆慧尔公司有权利对上海宏灿公司提供的方案及设计书进行审定,对项目开发的质量和进度进行监督检查,进行软件开发过程中提供必要的配合,保障上海宏灿公司正常的开发,有权随时了解软件开发的有关情况,保证不出售上海宏灿公司研发的系统,但可以进行投资及转让,新疆慧尔公司项目负责人为***,联系电话189XX****XX。
上海宏灿公司保证所开发的软件功能与新疆慧尔公司的功能需求保持一致,并负责现场安装、调试,承诺按时完成项目开发进度,协助新疆慧尔公司在指定时间完成外围安全设备与系统的无缝结合,不将工作转包给第三方,履行维护服务,在软件开发过程中所有产生的技术资料和现场实测数据不得泄漏或转让给第三方,提供相关的免费培训、履行相关的保密条款,保证所有研发的项目能够在知识产权局进行登记注册,保证在后期软件的更新迭代时,按市场平均收费标准的50%向新疆慧尔公司提供软件的更新迭代,根据新疆慧尔公司指定的银行与其谈判,并确保第三方支付功能的完美实现,汇报每天的进展,每周向新疆慧尔公司提交项目进展报告及周工作计划,不得开发含有慧尔商业模式或者慧尔特属功能属性的应用软件,及时更换负责人并当日通知新疆慧尔公司,提供操作手册、用户手册等,保证实施团队成员的稳定性,提供技术方案并与金蝶对接,上海宏灿公司项目负责人为***,手机189XXXX****。
上海宏灿公司发生以下行为视为一般违约,除退还新疆慧尔公司已支付的款项及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息,还应当承担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有多项违约的,违约金金额叠加计算。1.未按时提交成果完成工作任务,但是经新疆慧尔公司书面同意延期的,不承担违约责任。2.拒不执行新疆慧尔公司提出的合理要求。3.未经新疆慧尔公司同意将合同项目的全部或部分转让委托给第三方的。4.系统详细设计书未经新疆慧尔公司审核确定,私自进行开发的。5.维护期内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服务的。6.因上海宏灿公司原因造成工作进度拖延或其他损害的。7.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操作手册等资料。8.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新疆慧尔公司派遣详细调研人员的。9.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新疆慧尔公司负责人汇报工作。
上海宏灿公司发生以下行为视为重大违约,除退还新疆慧尔公司已支付的款项及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息,还应当承担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有多项违约的,违约金金额叠加计算。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泄露所知晓的新疆慧尔公司的商业秘密的。2.发生与第三方软件由于上海宏灿公司原因不能完美实现无缝对接的,上海宏灿公司拒不进行优化处理的。3.未经新疆慧尔公司同意,将委托开发的软件出售、使用或者允许其他任何第三方使用。4.上海宏灿公司因人员调动客观上造成新疆慧尔公司工作进度停滞不前,严重阻碍项目按期进展的。5.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源代码。6.上海宏灿公司系统集成涉及的第三方建设风险给新疆慧尔公司系统的整体造成了风险,且上海宏灿公司或者上海宏灿公司分包的第三方无法解决或者无法及时解决的。7.其他重大违约行为。
上海宏灿公司发生以下行为视为根本性违约,除退还新疆慧尔公司已支付的款项及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息,应当承担合同总金额100%的违约金。1.上海宏灿公司的软件质量低劣未达到合同中约定的验收标准,拒不改正的。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上海宏灿公司原因导致软件开发失败或者中途退出的。3.由于非因新疆慧尔公司原因发生与第三方软件不能实现对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4.不能协助新疆慧尔公司进行软件知识产权进行登记的。5.未经新疆慧尔公司同意将委托开发的软件出售、使用或者允许其他任何第三方使用。
新疆慧尔公司逾期付款的,按应付款每日0.5%支付违约金,但最多不超过合同额的30%。新疆慧尔公司不能按要求向上海宏灿公司提供所需的信息数据或资料,导致开发延期,责任由新疆慧尔公司承担。若新疆慧尔公司不能为上海宏灿公司提供相应的配合,造成系统不能如期运行,责任由新疆慧尔公司承担,双方对合同中相应实施计划和验收条款进行调整。
新疆慧尔公司逾期20日仍未付款的,上海宏灿公司可在三日内向新疆慧尔公司发出书面催告函,接到催告函七日内新疆慧尔公司仍不付款者,上海宏灿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及附件,新疆慧尔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其应付款项上海宏灿公司有权继续追索,已付的款项不得追回。上海宏灿公司没有按照本合同及附件双方确认生效的软硬件产品进行提供或者在收到新疆慧尔公司书面通知20日后仍未采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新疆慧尔公司有权终止本合同及附件。新疆慧尔公司若因不可归责于上海宏灿公司的原因解除合同,已支付的费用上海宏灿公司不予退还。
因新疆慧尔公司的违约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新疆慧尔公司根据上海宏灿公司的实际工作量参照同行业标准向上海宏灿公司支付款项。因上海宏灿公司违约终止合同的,新疆慧尔公司除有权保留所有软硬件产品及资料,并继续使用软硬件产品外,按照本合同所规定的违约责任向新疆慧尔公司进行赔偿。
合同的附件为:商务报价书、技术建议书、实施计划书、项目流程、期限及完成的标准、系统详细设计书、工作对接单,附件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上述附件与合同有冲突的,以合同为准,上述除本合同以外的文件之间如有内容不相符之处,以新疆慧尔公司认可的为准。合同执行的标准以上海宏灿公司再次调研、并经新疆慧尔公司签字确认后的系统详细设计书为准。
商务报价表对合同约定的软件系统进行了分项报价。
技术建议书对项目整体进行了分析。对新疆慧尔公司的需求进行了分析,项目功能需求包括协同办公、生产管理、销售管理、订单管理、财务管理、智能施肥管理、大数据中心;非功能性需求包括系统稳定性、可靠性、容错和自适应性能、易于维护性、安全性、可扩展性、适应性。提出了总体方案和建设方案,建设方案载明系统有统一门户平台、企业服务总线平台、大数据中心平台、协同办公平台、生产管理平台、订单管理平台、销售管理平台、财务集成平台、物流仓储平台、电子商务平台、农化服务平台、CRM平台、用户统一认证平台、主数据管理平台、智能施肥管理平台、统一支付平台,还对上述平台的功能和总体设计进行了约定。
附件实施计划书约定,项目按以下流程进行:1.工程准备阶段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工作:建立项目领导组和项目管理组,制定详细的工程实施项目计划;工程实施现场环境的准备;设备到货;人员培训。2.工程所需硬件设备需相关厂商进行安装、调测,上海宏灿负责协调。3.在系统完成调测后,上海宏灿公司向新疆慧尔公司提请工程初验。初验以双方确认的验收文件为依据。初验通过后,双方共同签署初验文件。4.初验完成后,系统进入试运行。5.系统通过试运行后,上海宏灿公司向新疆慧尔公司提请工程终验。终验以双方确认的验收文件为依据。终验通过后,双方共同签署终验文件。6.终验完成后,工程进入维护期。该计划书还约定了验收计划和项目实施的计划以及各阶段任务和相关文件。系统安装调试达到规定的指标开通业务后进行初验,上海宏灿公司应当在前一个月将验收规范提交给新疆慧尔公司,新疆慧尔公司可进行修改和补充,双方确认后形成验收依据,验收测试合格后,双方签署验收协议,系统试运行。工程经初验后即进入合同规定的上线试运行期。经过三个月试运行期,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可进行最终验收。在试运行期间,上海宏灿公司将定期了解系统运行情况并填写《工程试运行情况跟踪表》,以确报按期终验。应用软件与系统集成服务保修期为终验合格证书签署之日起12个月。
三、2018年8月,双方签订新疆慧尔股份农业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CRM平台总体设计V1.0、协同办公平台总体设计、销售管理平台总体设计、农化服务平台总体设计、智能施肥平台总体设计,上述设计文书对软件的不同功能模块建设原则、建设目标、功能架构、功能说明、功能设计进行了详细的表述。双方还在新疆慧尔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功能设计确认签字表,确定了子系统CRM、协同办公、销售管理、智能施肥、农化服务的设计模块和设计功能。
四、2018年10月19日,双方签订新疆慧尔股份农业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补充内容总体设计V1.0,该补充内容系原系统项目基础功能之外的设计内容。新增的系统功能设计包括报纸软文、超时单异常单调度、BBS论坛、CMS门户网站、报表功能、GIS大屏、多账户模式、督察督办计划制定、故障任务处理、费用归集前置、公积金缴存比例设置、人员工资、营销活动意向订单、合同续签提醒、销售经理下单、经销商信息中存入位置信息、APP慧丰收功能。双方确认该协议作为2018年6月签订的《软件委托开发》合同的附件(此内容仅限于作为系统功能的设计确认)。此附件作为签订合同中上海宏灿公司应当履行的义务,待双方确认详细方案后再进行开发。
五、2019年新疆慧尔公司与上海宏灿公司签订项目实施保障协议,协议载明新疆慧尔公司同上海宏灿公司签订的软件委托开发合同,经过近一年的时间进行调研、沟通、设计,现已进入开发、测试上线阶段。双方为就保证项目建设开发成果,有效推进整体进度,就项目实施保障双方达成协议:1.目前项目实施阶段,上海宏灿公司必须保证至少1人提供现场支持,并保证有固定人员的技术团队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2.新疆慧尔公司安排专职的系统运维人员,参与上海宏灿公司技术团队的开发维护,为后续项目维护交接做好准备工作。3.上海宏灿公司对合同要求开发的内容制定详细的验证时间计划由新疆慧尔公司组织进行功能验证,上海宏灿公司出具验收文档。计划中必须包含细化每个功能的可验证时间。4.原合同金额2,380,000.00元,已支付30%款项714,000元。
变更原合同未付60%款项1,428,000元的支付方式,将原合同附件1的功能模块按以下批次执行交付,并按照模块完成情况支付款项,(1)以协同办公为核心的功能模块金额为428,400元,主要包括协同办公、统一门户、企业服务总线、主数据管理、用户统一认证等协同办公相关或配套模块。(2)以慧丰收为核心的功能模块金额为人民币856,800元,主要包括智能施肥、农化服务、订单管理、销售管理、支付平台、客户关系管理平台等与主营业务相关应用模块。(3)会员电商平台、仓储物流平台金额为142,800元,以京东模式为基准的电子商务平台,以无车承运模式运营的物流平台。每上线一个批次的功能新疆慧尔公司将支付对应批次的80%。双方按照前期设计文档进行功能对标,验收需提供需求对标文件、操作手册、用户测试报告、功能验收报告、系统数据模型文档、系统维护运维手册,上海宏灿公司提出测试验收所需时长,新疆慧尔公司安排人员配合测试验收。上海宏灿公司出具系统功能评价表对系统功能进行评分,作为验收后优化依据。各功能模块的验收,由上海宏灿公司出具功能验收清单,经双方沟通评审后,以核心使用人员及信息化执行小组相关人员确认签字为验收通过标准。当约定的三个批次所有模块验证通过,完成各模块串联性统计分析表及模块间串联性测试报告,验收合格后将三个模块的剩余款项285,600元付清。合同总额剩余10%的款项,按照原合同条款要求支付。
该合同附件有联合小组人员名单包括***、***、***、***、***、***、***、***、***、***、***、***,其中***、***、***系上海宏灿公司的职员。详细工作计划、系统功能评价表。
六、2019年7月,新疆慧尔公司就案涉系统项目智能施肥平台进行了测试,测试结果为100%通过。
2019年8月6日,新疆慧尔公司就案涉系统项目发出需求变更单,需求变更描述为,1.需要建立以即时消息为基础的桌面客户端,可实现内部即时消息的收发,通讯录的集成,待办通知的提醒,办公系统的链接嵌入;2.慧办公APP需要按照慧丰收APP模式进行优化;3.慧办公PC端系统与慧丰收PC端系统融合到一个页面。建议解决方案为,1.单独开发即时通讯客户端,将即时消息,通知,通讯录,集成办公融入到一套客户端中;2.手机端做APP优化,以慧丰收模式体现;3.将慧办公所有功能搬迁至慧丰收系统下,各自有单独的菜单栏,功能可在同一个页面打开。评审意见为,此方案可行,但因变动较大,工作量大,且部分开发模式项目未曾接触,需要进行研发,后期运行效果以保证系统整体运行通畅为目标,不究功能细节。
2019年8月19日,新疆慧尔公司就案涉系统项目发出需求变更申请,要求在慧办公协同办公新增功能点,在协同办公系统中修改流程,单击保存按钮时,新增流程并生成新的流程编号和流程,原有流程不变,一方面保证修改流程正常保存,一方面保证原有流程正常流转。要求慧丰收APP新增功能点农化老师通过慧丰收APP拨打农户、系统服务人员、业务人员电话,需要弹出选项“服务回访”“其他事由”等选项,并记录登记系统;农户、系统服务人员、业务人员登录慧丰收APP,需要间隔性回传GPS坐标定位,并登记数据库反馈系统服务人员地理位置。
2019年8月20日,上海宏灿公司对新疆慧尔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客户管理、销售订单系统、农化服务系统、智能施肥管理系统的培训。
七、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间,新疆慧尔公司多次向上海宏灿公司反映软件的相关问题,要求上海宏灿公司进行整改。2019年6月26日,上海宏灿公司致函新疆慧尔公司,提出上海宏灿公司已交付了案涉系统项目的不同功能模块分册的设计文档,按合同约定,新疆慧尔公司应于2018年10月15日付款,但新疆慧尔公司一直未付。
2019年12月27日,新疆慧尔公司致函上海宏灿公司,提出双方已按照2018年6月签订的软件委托开发合同完成了该项目,新疆慧尔公司承诺于2020年1月15日完成项目验收及三个批次系统的验收报告签章工作,同时支付协同办公模块款项342720元,电商平台、仓储物流平台款项114240元,各模块串联性统计分析表及模块间串联性测试报告,金额为285600元,将于2020年2月支付。
2020年2月27日,上海宏灿公司致函新疆慧尔公司要求新疆慧尔公司支付承诺付款的项目验收款742560元。
2020年6月,新疆慧尔公司与上海宏灿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1.新疆慧尔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于2020年6月15日结束慧丰收软件验收工作并签署验收报告,遗留问题建立备忘录。验收结束后6月18日前支付上海宏灿公司项目款,合计642560元。2.上海宏灿公司在确认款项收到后,按最初合同约定执行项目交付工作,包括合同规定的所有与项目相关的源代码、产权注册、各类文档、纸质档案等。3.本次款项支付完成后项目进入维保期,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剩余质保金,合计238000元。后续的bug修复、维保等事宜,均依据原合同执行。
2020年6月15日,新疆慧尔公司与上海宏灿公司签订慧尔信息化建设项目1批次慧丰收相关功能模块验收报告,该报告记载系统项目于2019年4月30日上线,2019年8月30日完成优化和试运行,完成了合同规定的内容,满足了客户业务需求。该报告附件为遗留问题及解决意见,记载了部分功能需优化和完善的内容。2020年6月30日,上海宏灿公司向新疆慧尔公司交付了案涉系统项目的源代码。
2021年4月30日,新疆慧尔公司致函上海宏灿公司,提出系统瘫痪无法运行。2021年5月1日,新疆慧尔公司致函上海宏灿公司,称收到上海宏灿公司2021年4月25日催款函,但新疆慧尔公司认为上海宏灿公司交付的软件系统瘫痪无法正常运行,付款条件尚未达到。2021年5月24日,上海宏灿公司就2021年4月30日函回复称系统从未出现瘫痪无法运行的情况,上海宏灿公司多次催促新疆慧尔公司验收,新疆慧尔公司多次拖延验收,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所约定款项要求新疆慧尔公司尽快支付。
2021年8月11日,昌吉电视台新闻频道播放了关于新疆慧尔公司使用信息化技术打造高标准智慧农田的新闻。
2021年7月29日,新疆慧尔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对案涉软件项目进行鉴定。经本院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对案涉计算机软件是否符合软件委托开发合同约定的开发要求,是否达到软件委托开发合同的验收标准进行鉴定,2022年3月16日,新疆慧尔公司向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150000元。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8日出具鉴定意见,涉案计算机软件部分达不到软件委托开发合同约定的开发要求和验收标准,软件总体完成度为80.02%,上海宏灿公司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及修正申请,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深圳有限公司针对上海宏灿公司所提异议就案涉软件进行了复测,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深圳有限公司重新测试,修正部分数据后,案涉软件完成度为86.31%。
2018年7月13日,新疆慧尔公司向上海宏灿公司付款100000元;2018年8月16日,新疆慧尔公司向上海宏灿公司付款50000元;2018年8月30日,新疆慧尔公司向上海宏灿公司付款326000元;2019年7月3日,新疆慧尔公司向上海宏灿公司付款50000元;2019年7月5日,新疆慧尔公司向上海宏灿公司付款188000元;2019年9月30日,新疆慧尔公司向上海宏灿公司付款50000元;2019年11月6日,新疆慧尔公司向上海宏灿公司付款140000元;2019年11月8日,新疆慧尔公司向上海宏灿公司付款100000元;2019年11月13日,新疆慧尔公司向上海宏灿公司付款395440元;2020年1月20日,上海宏灿公司向新疆慧尔公司致函,要求新疆慧尔公司尽快支付OA平台、电商物流平台验收款742560元。2020年2月27日,上海宏灿公司再次致函新疆慧尔公司,催要前述款项。2020年3月24日,新疆慧尔公司向上海宏灿公司付款50000元;2020年4月3日,新疆慧尔公司向上海宏灿公司付款20000元;2020年4月8日,新疆慧尔公司向上海宏灿公司付款30000元;2020年6月23日,新疆慧尔公司分三笔向上海宏灿公司付款642560元。2021年4月25日,上海宏灿公司致函新疆慧尔公司,将剩余合同款238000元的债权,转让给上海古月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9月30日,上海宏灿公司与上海古月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债权回转协议,撤销了双方于2021年4月25日的债权转让协议。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本案所涉合同均签订于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的事实也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双方就合同履行情况发生争议是在民法典施行后,故应当适用民法典相关法律作为裁判依据。双方签订的计算机软件委托开发合同及所附相关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迟延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新疆慧尔公司本诉主张上海宏灿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致使新疆慧尔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上海宏灿公司以其行为表明其不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同时上海宏灿公司已将剩余合同款的相关权利转让给他人,上海宏灿公司不具有反诉的主体资格。上海宏灿公司反诉主张其已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新疆慧尔公司未能依约付款,要求新疆慧尔公司支付相关款项。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上海宏灿公司是否依约履行了合同以及上海宏灿公司是否具有反诉原告主体资格。
针对上海宏灿公司是否具有反诉主体资格的问题,上海古月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起诉新疆慧尔公司之后撤回起诉,之后上海古月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宏灿公司撤销了双方的债权转让协议,故上海宏灿公司有权行使其诉讼权利。
针对上海宏灿公司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的争议焦点,结合在案事实来看,双方于2018年4月就软件开发的目标以及需求进行了确认,并由上海宏灿公司进行了软件开发前期准备工作;经过前期的调研,双方于2018年6月正式签订软件开发委托合同,就软件的功能需求和设计模块进行了约定;2018年8月上海宏灿公司提交了软件各个功能模块设计及对增加功能的补充设计;2019年经双方协商将原有的功能模块进行了变更整合,对软件开发的验收和付款流程进行了变更;2019年在软件开发的过程中,新疆慧尔公司的需求进行不断的调整,并不断向上海宏灿公司反馈软件存在的问题;至2019年底,新疆慧尔公司向上海宏灿公司承诺于2020年1月15日完成项目验收及三个批次系统的验收报告签章工作,同时于2020年2月支付相关款项;2020年6月双方约定于2020年6月15日结束慧丰收软件验收工作并签署验收报告,遗留问题建立备忘录,并就验收后的后续义务进行了约定;2020年6月15日,新疆慧尔公司与上海宏灿公司签订慧尔信息化建设项目1批次慧丰收相关功能模块验收报告;2020年6月30日,上海宏灿公司向新疆慧尔公司交付了案涉系统项目的源代码;2021年4月30日,新疆慧尔公司致函上海宏灿公司,称系统瘫痪无法运行;后双方发生诉讼,在诉讼中相关鉴定部门对案涉软件进行了鉴定。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软件系统的开发并非一蹴而就的,均需要在开发前进行需求调研、制定开发计划及软件设计、在试运行过程中不断发现问题不断修正以达到使用目的并进行的初验和终验才能最终完成合同。
本案中,新疆慧尔公司主张上海宏灿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项目流程和期限完成软件开发义务属违约行为,对此本院认为,在案证据证实新疆慧尔公司在软件开发过程中,不断对其需求进行变更,对最初的多个不同功能的模块进行了整体的整合,直至原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届满之日新疆慧尔公司仍提出新的需求,故以原有的开发计划明显不足以满足新疆慧尔公司的后续需求,项目流程和期限必然作相应调整,故新疆慧尔公司以该事由主张上海宏灿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流程开发软件属于违约行为,不符合双方履行合同的客观事实。对于新疆慧尔公司主张上海宏灿公司未履行技术培训、交付成果、所提供的软件系统瘫痪无法正常使用的主张。新疆慧尔公司在2020年6月承诺就案涉软件项目进行验收付款,并于2020年6月15日完成了验收,之后新疆慧尔公司再未向上海宏灿公司提出软件系统的异议,以此可以认定软件交付后能够正常使用。至2021年4月新疆慧尔公司提出软件系统瘫痪,而在本案诉讼期间,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案涉软件系统仍能正常运行,经鉴定机构检测案涉系统项目86.31%的功能点通过了验收标准,已查明上海宏灿公司也履行了交付资料和培训人员的合同义务,新疆慧尔公司主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事实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一致,其诉讼主张不能成立。综合前述,新疆慧尔公司以上海宏灿公司根本违约,致使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主张不能成立,其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软件开发合同并由上海宏灿公司支付违约金及利息的诉求于法无据,本院对其诉求不予支持。同时新疆慧尔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组织验收和付款,其行为亦属违约。上海宏灿公司交付的软件虽能运行,但系统功能仅达到双方约定的86.31%,故此可以确认上海宏灿公司未能依约完成案涉软件系统的全部开发义务,故上海宏灿公司要求新疆慧尔公司支付剩余10%合同款及违约金的诉请亦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均存在违约行为,因此发生的诉讼中相关费用,应由双方各自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新疆慧尔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宏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42186.3元(新疆慧尔公司预交),由新疆慧尔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710元(上海宏灿公司预交),由上海宏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