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赣0502执保1917号之一
申请人:新余市新鼎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珠珊板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99486194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西省嵘登路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长青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332868009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新余市新鼎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嵘登路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作出(2021)赣0502执保1917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西省嵘登路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申请人新余市新鼎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新余市新鼎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省嵘登路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简谊莲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沈梦梦
书记员游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