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赣0502执保1917号
申请人:新余市新鼎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珠珊板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99486194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西省嵘登路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长青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332868009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余市新鼎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嵘登路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余市新鼎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嵘登路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新余市新鼎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余市新鼎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嵘登路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简谊莲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沈梦梦
书记员游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