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3085号
原告:文水县钢建长城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凤城镇宜儿村。
法定代表人:段文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博,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凯斌,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278号。
法定代表人:闫子才。
原告文水县钢建长城模板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以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水县钢建长城模板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孙鸿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夏紫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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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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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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