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民初6967号
原告:兴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崇州经济开发区宏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夏文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敏,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帅帅,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合成磊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西二段56号附8号1层。
法定代表人:蒋波,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兴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合成磊集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兴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合成磊集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兴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袁丽雅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于艾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