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兴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明坤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川1403执恢222号
兴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明坤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兴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403民初31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四川明坤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77,754.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四川明坤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破产和解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四川明坤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已按和解协议支付申请执行人兴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377,754.30元,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费5,555.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被执行人四川明坤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川1403民初3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