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兴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江能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84执2278号
申请执行人:兴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崇州xxx。
法定代表人:夏文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旭,四川华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江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长华路xxx。
法定代表人:姜艺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江能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报告了财产状况,但未依法履行。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四川江能电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艺娟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依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民终1444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6,470,364元及利息,经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上述债权未能实现,本案执行费59,752元被执行人未缴纳。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羊 虎
审 判 员  陈 琳
审 判 员  毛德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海栖
书 记 员  曾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