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12民初2508号
申请人:江苏淮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侃。
被申请人:华仁置业(淮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国亭。
江苏淮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华仁置业(淮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淮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华仁置业(淮安)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26937.94元或等额财产。申请人江苏淮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责任限额5626937.94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淮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供担保情形下,申请财产保全,符合财产保全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华仁置业(淮安)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26937.94元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尹建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钱 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