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812执294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淮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9MA1ML66Y6K。
法定代表人:吴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波,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华仁置业(淮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553751007L。
法定代表人:高国亭,执行董事。
关于江苏淮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华仁置业(淮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812民初25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业已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淮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法院撤回对(2020)苏0812民初25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民事权利的当事人,有权行使处分权撤销申请。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撤销本次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可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812执2945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琍琍
审判员 刘卫花
审判员 孙士国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正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