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安佳涂装设备有限公司

平顶山奥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安佳涂装设备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民初54号之一
申请人:常州市安佳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创业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52720238H。
法定代表人:陈小枫。
委托诉讼代理人:沃小贤,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婷,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平顶山奥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叶县龚店乡十里铺村北许南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067563756B。
法定代表人:王秋红。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常州市安佳涂装设备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平顶山奥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常州市安佳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平顶山奥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常州市安佳涂装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平顶山奥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文杰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玮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