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安佳涂装设备有限公司

常州市安佳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与襄阳九州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执恢1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安佳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创业西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52720238H。
法定代表人:陈小枫,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襄阳九州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经开区东津新区楚城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MA48AY7H2U。
法定代表人:叶礼璋,该公司董事长。
常州市安佳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与襄阳九州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411民初19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货款本金1047275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89637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后程序终结执行(首次执行案号(2020)苏0411执778号)。2021年3月26日,本院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自愿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且履行期较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期较长,可以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苏0411执恢16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倪 超
审判员 柏 刚
审判员 奚无政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徐嘉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