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安佳涂装设备有限公司

常州市安佳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金坛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13执9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安佳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创业西路33号。
法定代表人:陈小枫。
被执行人:江苏金坛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坛大道79号。
法定代表人:夏胜初。
关于常州市安佳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金坛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苏0413民初71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0年9月18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安佳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以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限较长为由并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本案予以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413执937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先彪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蒋 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