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11执39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安佳涂装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52720238H,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创业西路33号。
法定代表人:陈小枫,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沃隆车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2572470446A,住所地河南省通许县产业集聚区经二路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文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东啟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2MA44BL929M,住所地河南省通许县产业集聚区经二路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韩群山,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安佳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沃隆车业有限公司、河南东啟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411民初22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经结算,被执行人河南沃隆车业有限公司、河南东啟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结欠申请人常州市安佳涂装设备有限公司货款本金14178280元,该款由二被执行人于2020年12月17日前支付6000000元,自2021年1月起每月17日前支付1000000元,直至货款付清止,最后一期支付1178280元。如二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则申请人有权要求二被执行人支付违约金1800000元,并可就未到期及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二、涉及本合同项下的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三、案件受理费119173元,减半收取5958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4586.5元,由二被执行人承担(该款申请人已预交,二被执行人应负担的部分于2020年12月17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申报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人员下落等进行核查,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笔录、限制高消费令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暂时无需处置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人对本院依职权查明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予以认可,表示暂时无需处置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411民初22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振
审判员 奚无政
审判员 柏 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舒丹
附:终本案件须知:
本案权利人应当自上述财产控制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控申请,否则,财产控制期限届满后,其控制效力自动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