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藏0402执32号
申请执行人:西藏昊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迎宾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400735548720E。
法定代表人:吴向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征炬,西藏尼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正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522862。
法定代表人:陈德祥,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藏昊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支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林芝市交通运输局处有“林芝地区墨脱县帮辛乡根登村公路工程”工程尾款108589.8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四川省兆仓建筑有限公司在你处的“林芝地区墨脱县帮辛乡根登村公路工程”工程尾款108589.8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其 加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仁增罗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