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铁牛门业有限公司

成都铁牛门业有限公司、广州盈珑防火材料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民终98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铁牛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四川都江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贞祥,四川信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盈珑防火材料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濛阳镇清江社区2组。
公司负责人:黄光辉,经理。
上诉人成都铁牛门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盈珑防火材料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5)都江民初字第4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织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铁牛门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成都铁牛门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56元,减半收取228元,由上诉人成都铁牛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侯文飞
审判员  仇 静
审判员  刘玉琬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曾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