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铁牛门业有限公司

成都铁牛公司与某某、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81民初2182号
原告成都铁牛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四川都江堰。
法定代表人林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刚勇,四川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莹洁,四川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
被告***,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铁牛公司与被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铁牛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以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铁牛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铁牛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铁牛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刘 闽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杜奕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