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铁牛门业有限公司

成都铁牛门业有限公司、眉山市万欣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川1421民初1123号
原告:成都铁牛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四川都江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春锦,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科,四川瑞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眉山市万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文林镇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朱雁,董事长。
原告成都铁牛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牛公司)与被告眉山市万欣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欣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铁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欣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铁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万欣公司支付原告铁牛公司工程欠款766,210.1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766,210.18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30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76,237.91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全部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中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未付款项为基数,从立案之日(即2022年2月1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20日,原告铁牛公司与被告万欣公司签订《中铁颐禾公馆A区入户门供应及安装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中铁颐禾公馆A区入户门生产制作、安装工程,合同就价款、承包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铁牛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生产制作入户门,并组织人员分批进行施工安装。2021年7月29日全部入户门经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工程款。原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遂提起本次诉讼。
被告万欣公司书面答辩称,1.被告目前未完成工程结算工作,因此尚欠工程款金额无法确定;2.被告目前确实经营困难,原告主张违约金计算利率过高,请求法院酌情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违约金;3.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没有合同或法律依据。
根据原告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20日,发包人(甲方)万欣公司与承包人(乙方)铁牛公司签订《中铁颐禾公馆A区入户门供应及安装合同》,约定:1.工程名称为中铁颐禾公馆A区入户门生产制作、安装,工程地点为仁寿县陵州大道;开工日期为2017年6月20日;竣工日期为完成合同签订后,每批次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制作、安装;2.关于合同价款,暂定工程量为:≥60mm丁级防盗门1,230樘,≥60mm乙级防火门678樘,≥60mm丁级防盗子母门64樘;全费用综合单价:≥60mm丁级防盗门800元/樘,≥60mm乙级防火门1,049元/樘,≥60mm丁级防盗子母门1103/樘,合同暂定金额为1,765,814元,本工程实行固定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干的承包形式;3.关于工程款支付方式,根据甲方通知,货分批进场,每批货进场后经验收合格1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批货款的50%,该批货全部完成甲方验收合格后10天内付该批货款的30%,每批次安装完毕、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并移交产品后乙方可申请办理该批次结算,完成结算且资料移交完成后28日内付至结算金额的97%,质保金为3%,质保期满后15日内无息付清,工程价款以转账方式支付,每次付款前乙方需向甲方提供不低于该批次情况金额的发票,质保金发票须在结算款支付前提供;4.关于违约责任,如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每延误一天,按应付而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5.关于工程竣工结算,结算条件:乙方按合同完成某批次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竣工资料已移交给甲方签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甲方自接到乙方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28日内完成结算审核,并出具《工程竣工结算审批表》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结算方式:按樘(固定全费综合单价)结算;6.合同附件:中铁颐禾公馆A区入户防盗门、防火门大样图,《中铁颐禾公馆A区入户门暂定工程量清单》载明楼幢、产品类别规格、数量及单价明细;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万欣公司与铁牛公司各自的委托代表人分别在甲方、乙方处签字,并加盖各自单位印章予以确认。
合同签订后,原告铁牛公司开始生产供货并进场安装。在施工过程中,除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外双方还另行增加部分工程量,铁牛公司于2018年7月4日向万欣公司发出《报价函》,载明“我公司承接的贵公司中铁颐禾公馆A区入户门生产、安装项目,目前已经完成11#、12#楼入户门的生产及安装工作,现接到贵公司指令,为配合公共区域装修,需对该项目11#、12#楼已安装完毕的入户门(共计330樘)进行拆除,待装修完成后再进行安装(原位安装),现我公司对该事宜进行报价如下:综合单价:280元/樘(包括拆除、成品保护、安装、管理费、税金等)。”万欣公司对中铁颐禾公馆A区11#12#楼入户门拆除再安装新增项目进行签证确认,形成两份《现场签证审批单》,备注载明:“颐禾A11#12#楼入户门于2017年11月底安装完成共计330樘,前期入户门安装时设计部公区墙面装修定的方案为乳胶漆,2018年3月中旬公区装修图出图时墙面装修调整为墙砖粘贴。改为墙砖后由于入户门早已安装完成,墙砖无法施工。现需将安装好的330樘入户门拆除待墙砖粘贴后再重新安装,现指令铁牛公司实施,经采购部于(与)铁牛公司谈判协商,入户门拆除、再安装、包含管理费、税金、利润、成品保护费等费用,综合单价为280元/樘,11#12#楼共330樘,共计费用92,400元。详细情况附件情况说明,请公司领导审核。”两份《现场签证审批单》均经万欣公司多名管理人员电子签字同意确认。后万欣公司向铁牛公司发出《工程指令单》,指令铁牛公司将该330樘入户门拆除待墙砖粘贴完成后再重新安装,最终工程量以实际收方为准。上述新增项目完成后,双方于2018年10月9日进行现场收方并形成《现场收方单》,确认拆除安装11#楼丁级防盗门124樘、乙级防火门62樘,12#楼丁级防盗门96樘、乙级防火门48樘,共计330樘,万欣公司、监理单位四川陵州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陵州公司)、施工单位铁牛公司相关负责人均在收方单落款处签字并加盖各自公司印章。最终,经签证申请,三方主体签订《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确认单》,载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实施情况为11#12#楼330樘入户门已拆后重新安装完毕,监理单位陵州公司确认情况属实,且有经办人、总监(代表)签字加盖公司印章;万欣公司经项目部工程部确认情况属实,采购部核价,由项目部及总部各层相关管理人签字确认,审核确认入户门拆除及重新安装费用核价为280元/樘,总费用为92,400元(280元/樘×330元),最后由总部公司副总廖笙汛于2019年1月25日签字并加盖万欣公司印章予以确认;铁牛公司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予以确认。
案涉工程中铁颐禾公馆A区2-12号楼入户门分两期安装施工,第一期8-12号楼入户门于2019年1月7日竣工验收合格,确认工程量为丁级防盗门556樘、乙级防火门278樘;第二期2-7号楼入户门于2021年7月29日竣工验收合格,确认工程量为丁级防盗门774樘、乙级防火门420樘;分别取得两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均由施工单位铁牛公司、监理单位陵州公司、设计单位深圳星蓝德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建设单位万欣公司及物业单位成都三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予以确认。第一期工程于2019年5月20日签订《验收移交签字表》,载明具体验收移交中铁颐禾公馆A区8-12#楼入户门项目丁级防盗门556樘,乙级防火门278樘,合计834樘,由铁牛公司、万欣公司、陵州公司及成都三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予以确认。第二期工程竣工验收后,铁牛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将其所有入户门1,192套全部钥匙交付给物管方,万欣公司工作人员罗映红在交付单接收人处签字。并于2021年12月14日签订《验收移交签字表》,载明具体验收移交中铁颐禾公馆A区2-7楼入户门项目丁级防盗门772樘,乙级防火门420樘,合计1,192樘,由开发公司负责人罗映红签字,由铁牛公司、陵州公司盖章予以确认。目前案涉项目均已实际使用。
另,铁牛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万欣公司移交两套竣工资料(原件、复印件各一套),《资料移交单》载明接收单位为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中铁颐禾项目,吴海英在接收单位负责人处签字,并备注“资料缺子分部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报告(单项),待验收后补”,后吴海英又于2021年8月5日在《资料移交单》备注“已提交承诺书,子分部验收报告已补充”。2021年1月4日,铁牛公司向万欣公司移交竣工资料及结算报审表,签收人为黄佳新(系万欣公司设计部工作人员)。
2021年12月30日,铁牛公司就案涉项目制作《工程款支付对账单》,确认已付款总计金额为1082992元,万欣公司工作人员张居燕在承包单位财务审核人处签字。截至目前,铁牛公司已向万欣公司开具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11张共计1177369元,分别为:2017年11月8日开具两张,票面金额共计145695元;2018年3月12日开具一张,票面金额87417元;2018年11月27日开具两张,票面金额200000元;2019年1月1日开具一张,票面金额92400元;2019年3月15日开具一张,票面金额112897元;2021年6月8日开具五张,票面金额共计538960元。万欣公司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支行(账号5100********)于2017年12月5日付款145695元、于2018年4月24日付款87417元、于2018年12月18日付款198675元、于2019年1月30日付款119205元,后又于2021年2月10日、2021年7月29日通过仁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财政零余额户)代管金代付款532000元(一笔232000元、一笔300000元),万欣公司已实际向铁牛公司付款共计1082992元。铁牛公司提交的增值税发票、银行收款回单显示的时间、金额与前述《工程款支付对账单》载明的数据均一致。截至目前,被告万欣公司尚欠部分工程款未支付,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铁牛公司遂提起本次诉讼。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被告的身份信息,《中铁颐禾公馆A区入户门供应及安装合同》一份,《报价函》《现场签证审批单》两份,《工程指令单》《现场收方单》《工程签证申请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确认单》《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两份,《验收移交签字表》两份,《中铁颐禾公馆A区入户门所有钥匙交付单》《资料移交单》《工程款支付对账单》,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打印件11张及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打印件6张等证据予以证明,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万欣公司与铁牛公司签订的《中铁颐禾公馆A区入户门供应及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身的义务。合同签订后,铁牛公司实际履行了制作、安装义务,从铁牛公司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移交签字表》《中铁颐禾公馆A区入户门所有钥匙交付单》等证据来看,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万欣公司实际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之规定,铁牛公司就已验收合格的工程有权向万欣公司主张相应工程款。虽然案涉合同第三条第3款约定“每批次安装完毕、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并移交产品后乙方可申请办理该批次结算,完成结算且资料移交完成后28日内付至结算金额的97%”,但同时根据合同第九条的约定,铁牛公司在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完成移交后于2021年8月5日和2022年1月4日两次向万欣公司移交了竣工资料,案涉工程结算条件现已成就,万欣公司本应自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后28日内完成结算审核,而其怠于履行结算义务反以未完成工程结算工作为由对抗支付工程款明显违背诚信原则,此种情况下若还将完成结算作为工程款支付的必要条件明显对施工方铁牛公司显失公平。因此,本院对万欣公司主张未完成工程结算工作而无法确定尚欠工程款金额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关于如何确定应付工程款金额。首先,关于案涉工程总量,案涉工程分两期竣工验收合格,第一期工程铁颐禾公馆A区8-12号楼入户门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与《验收移交签字表》确定的工程量均为丁级防盗门556樘、乙级防火门278樘,前后相互印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第二期工程铁颐禾公馆A区2-7号楼入户门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确定工程量为丁级防盗门774樘、乙级防火门420樘,而其《验收移交签字表》确认的工程量为丁级防盗门772樘、乙级防火门420樘,再结合《中铁颐禾公馆A区入户门所有钥匙交付单》与铁牛公司主张的安装工程汇总表中载明的工程量均为1,192樘,且形成时间在后,因此,本院认定案涉第二期工程量为丁级防盗门772樘、乙级防火门420樘,共计1,192樘;另,除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外,双方还增加了部分工程量,铁牛公司提交的《报价函》《工程指令单》《现场签证审批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确认单》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增加工程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落实安装到位,并经万欣公司、铁牛公司及监理单位陵州公司三方审核确定增加整改的工程量为330樘入户门,单价核定为280元/樘,故增加总费用为92,400元(280元/樘×330樘),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其次,关于计算单价,因案涉合同约定全费用综合单价≥60mm丁级防盗门800元/樘,≥60mm乙级防火门1,049元/樘,且约定结算方式为按樘(固定全费综合单价)结算,原告铁牛公司主张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工程款,本院予以支持。最后,关于已付工程款,《工程款支付对账单》载明开具发票金额共计1,177,369元,铁牛公司实际收款共计1,082,992元,该对账单虽未加盖万欣公司印章,但有其工作人员张居燕在承包单位财务审核人处签字确认,再结合铁牛公司提交的增值税发票、银行收款回单来看,开具发票的时间、金额与万欣公司银行转账记录的时间、金额同《工程款支付对账单》载明的数据均一致,故本院对铁牛公司主张万欣公司已付工程款为1,082,992元予以采信。综上,本院核定案涉工程款总金额为:(556樘+772樘)×800元/樘+(278樘+420樘)×1,049元/樘+92,400元=1,887,002元,因合同约定的质保期未届满,扣除3%质保金后即为1,830,391.94元,再扣除已付工程款1,082,992元,万欣公司应付工程款共计747,399.94元。至于剩余3%质保金(即56610.06元)可待支付条件成就后另行主张。
关于违约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和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之规定,双方在案涉合同第六条第2款约定“如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每延误一天,按应付而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万欣公司在结算条件成就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结算支付工程款,但至今未足额支付应付工程款,构成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行为,原告铁牛公司主张以未付款项为基数从立案之日(即2022年2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并未超出合同约定,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万欣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动放弃,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八十九条、第七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25号)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眉山市万欣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成都铁牛门业有限公司关于中铁颐禾公馆A区2#-12#号楼入户门制作安装工程款(不含质保金)747,399.9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747,399.94元为基数从2022年2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成都铁牛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62元,减半收取计5,731元,保全费4,732元,以上共计10,463元,由原告成都铁牛门业有限公司负担570元,由被告眉山市万欣置业有限公司负担9,89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因原告成都铁牛门业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变更诉讼请求,导致实际缴纳的诉讼费为10,844元(6,112元+4,732元),超出应缴诉讼费10,274元(10,844元-570元),该款可向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申请退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利花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