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口市老边区供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811执17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路南镇韩家村。
法定代表人:苑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营口市老边区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龙山大街。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营口市老边区供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旭鹏
审判员  王永利
审判员  继 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德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