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营口钢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811民初571号
原告:辽宁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
法定代表人:苑德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洋,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振海,系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口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老边区。
法定代表人:田喜库,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辽宁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营口钢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辽宁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10元,减半收取10605元,由原告辽宁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 萍
审判员 王洪梅
审判员 王钰中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郑舒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