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8执304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路南镇韩家村
法定代表人苑德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振海,系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营口市老边经济开发区星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路南镇。
法定代表人李松,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营口市老边区路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路南镇。
申请执行人辽宁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辽08民初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工程款35596367.22元及利息、诉讼费244582.00元、执行费。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营口市老边经济开发区星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有位于营口市老边区路南镇新建标准厂房12栋建筑总面积32854.72平方米综合楼2栋建筑总面积9666.72平方米及附属设施,因上述房屋相关手续不健全,现阶段无法处置。
本院经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二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二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
本院已将财产查控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查封资产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辽08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胜昌
审判员 郑 彬
审判员 崔 奇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刘新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