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8民终2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营口市老边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渤海东大街9号-甲2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路南镇***。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营口市老边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2022)辽0811民初2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营口市老边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营口市老边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62元,减半收取5031元,由上诉人营口市老边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娣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