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8民终32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老边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路南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辽宁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2022)辽0811民初2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未参加本案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4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1320元,由上诉人***负担。退还***132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娣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