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与上海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黄山市富源门业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7民初161号
原告:***,男,1981年12月15日生,侗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嘉怡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王少波,执行董事。
被告:黄山市富源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董林虎,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3年3月6日,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沙集镇丁陈村XXX号。
被告:***,男,1979年11月28日生,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告:***,男,1979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与被告上海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黄山市富源门业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全国各地突发多起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经国务院批准将该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因此,各地政府包括本市在内陆续宣布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采取各项管控措施遏制疫情扩散。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采取疫情管控措施致使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故适用有关程序中止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