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众人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3民初12号之一
原告:上海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嘉怡路296号5139号。
法定代表人:王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松,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众人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港试验区祖冲之路899号9幢1-4层01室。
法定代表人:谈剑锋,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上海市众人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松青,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信建设公司)诉被告上海众人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人网络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住信建设公司与被告众人网络公司分别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根据双方申请书记载,就原告住信建设公司主张的诉讼请求中,对于停窝工经济损失已经由被告众人网络公司管理人委托第三方上海XX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意见由管理人审核原告住信建设公司的债权金额。因评估尚未完成,故申请中止诉讼。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裁定中止诉讼。2021年12月31日,本院收到原告住信建设公司的申请,称第三方评估机构已经出具了评估报告,本案应恢复审理。本院认为,发生中止诉讼的原因已经消失,本案应依法恢复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员 郭大梁
审 判 员 李丽丽
审 判 员 王益平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汪 莹
书 记 员 汪 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21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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