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5民初13845号
申请人:上海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296号513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米凡(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康定路733弄1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米凡(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虹桥路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468号八幢一层101室、二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米凡(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米凡(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虹桥路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米凡(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米凡(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虹桥路分公司名下价值1,36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米凡(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米凡(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虹桥路分公司名下价值1,360,000元的财产,期限为:银行存款保全期限一年,不动产保全期限三年,动产保全期限二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沁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