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20财保211号 申请人:上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奉新北路22号76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城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296号5139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294,147.32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由紫金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计5,294,147.32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