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1339***、***与上海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11民初1339号 原告:***,男,1974年7月4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原告:***,男,1957年12月1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拓荒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296号513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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