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11民初1339号
原告:***,男,1974年7月4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原告:***,男,1957年12月1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拓荒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296号513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