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海民初字第3617号
原告江苏***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史杰,董事长。
被告***欣德城市照明有限责任公司,现住***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贾东伟,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欣德城市照明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欣德城市照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6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伶
人民陪审员 张立敏
人民陪审员 李庆贵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书 记员 张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