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302民初513号
原告:河北鹏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欣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鹏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欣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欣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鹏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1元,由原告河北鹏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