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金鸿(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国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中海某某(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民初1102号
原告:北京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杨坨粮库院CZ0795。
法定代表人:应惟国,总经理。
被告:中海**(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薛智有,总经理。
被告:周海峰,男,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中海**(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河南省项城市。
原告北京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海**(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海峰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宋霞敏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