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东沟乡人民政府,住所,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东沟乡***div>
法定代表人:***,该乡乡长。
申请执行人新疆颐来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东沟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乌仲裁字第011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东沟乡人民政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颐来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东沟乡人民政府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2164946.42元(其中执行标的2141135.42元、案件执行费23811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东沟乡人民政府应负担的自2019年3月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工程价款利息(以工程款1695232.29元为基数,按月息4.875‰计算);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东沟乡人民政府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东沟乡人民政府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丁悦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