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
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981民初785号之一
申请人:张某1,男,1959年10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山西省大同市大同县人,汉族,无业,现住山西省大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鸿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申请人:内蒙古广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02740106644J,住所地:内蒙古集宁工农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2,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某,广龙公司久福中央广场项目**负责人,是广龙公司副总。195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和县人,现住址:集宁区文化小区技工学校路**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广龙公司久福中央广场项目**负责人。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内蒙古凉城人,无业,,现住址:丰镇市
被告委托代理人:闫某,广龙公司久福中央广场项目**项目负责人。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公民身份号码×××,人,,现住址:丰镇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某1诉被申请人内蒙古广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张某1于2019年9月10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广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50914.91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450914.91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张某1提供了2019年9月5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险单号为×××的保单保函做担保,愿承担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广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50914.91元。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到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陈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