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981民初745号
原告:张某,公民身份号码×××,山西省大同市大同县人,现住山西省大同市。
原告代理人:***,山西鸿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内蒙古广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02740106644J。
委托代理人:雷某,广龙公司久福中央广场项目**负责人,是广龙公司副总,公民身份号码×××,内蒙古兴和县人。
委托代理人:李某2,广龙公司久福中央广场项目**负责人。公民身份号码:×××,内蒙古凉城人,现住址:丰镇市。
委托代理人:闫某,广龙公司久福中央广场项目**项目负责人。身份号码:×××,内蒙古察右前旗人,现住址:丰镇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内蒙古广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