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2404执236号
申请执行人:石闯,男,汉族,1970年11月5日生,无职业,住吉林省珲春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7月23日生,无职业,住四川省苍溪县。
第三人:内蒙古广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工农路4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向常云,男,1976年8月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郑州市金水区。
本院在执行石闯申请***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于2016年3月14日向第三人内蒙古广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内蒙古广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对全部到期债务没有提出异议,但提出该项目正处于结算、审计中,要求延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64条、第6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内蒙古广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到期债权中的683418元、利息3607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8761元、诉讼费10630元、保全费4020元,执行费9234元,共计762139元,于2016年7月1日予以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