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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某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珠江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92民初45275号 原告:上***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穷,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珠江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珠江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上***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珠江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周 扬 审判员  **玫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