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521民初4045号
原告:***,女,196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阳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谷新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阳谷盛泰管道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博济桥办事处燕山南路50号。
法定代理人:门洪岩,经理。
被告: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范县新区中原路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史乃建,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涛,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阳谷盛泰管道天然气有限公司、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高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