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谷盛泰管道天然气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泰管道天然气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521民初85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阳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新玲,山东紫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管道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博济桥办事处燕山南路50号。
法定代表人:门洪岩,总经理。
被告: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范县新区中原路西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史乃建,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勇,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泰管道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公司)、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濮阳华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新玲,被告***泰公司、濮阳华隆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泰公司、濮阳华隆公司赔偿原告***的房屋损失等共计249892元;二、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9月***泰公司、濮阳华隆公司在原告所在村进行天然气管道安装,当管道开沟作业施工至原告家大门外时,施工人员用挖掘机进行挖沟,回填地沟时用碎砖头填补未使用泥土。9月23日下雨,原告发现雨水往施工回填的地沟内灌水,出现了多处浪窝,致房屋内外墙均出现小裂痕,原告及时联系村委会通知施工方进行处理。要求施工方使用砸夯机作业,重新回填地沟,施工方回复没必要。9月24日雨后,原告家人发现正房5间及东屋大门内外均出现大面积裂缝,又让村委会通知***泰公司。被告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到现场拍照,未作出相应的处理,后***泰公司告知我们工程承包给了濮阳市华隆公司,其对工程施工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泰公司辩称:一、我公司已将案涉所在村管道安装发包给了被告濮阳华隆公司,华隆公司具备施工资质,我公司发包案涉管道安装符合法律规定,华隆公司也是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单位,如本案产生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应由实际施工的华隆公司承担,故请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濮阳华隆公司辩称:原告诉讼请求所称的有关损失与我公司施工没有任何关联关系和因果关系,原告房屋地基下沉与我方施工管道没有因果关系,舜泰检测公司的检测报告已经认定原告房屋自身存在地基缺陷,才导致雨水渗透,华隆公司施工距离原告房屋东墙有2米之多,管沟的开挖不会改变也不可能改变原告房屋地基自身缺陷,如区分地基沉积的原因,那么原告自身房屋是主因,这一点也得到检测机构的认定。故请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5月19日,被告***泰公司与濮阳华隆公司签订天然气庭院管网、PE管焊接等工程安装协议,工程地点:阳谷县李台镇王堤村。工程工期:2021年5月20日至6月25日。协议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约定,施工过程中发生一切安全责任事故由濮阳华隆公司承担。2021年9月,被告濮阳华隆公司在原告房屋外施工后,原告正房及东屋大门内外出现大面积裂缝。
另查明,诉讼中,原告对涉案房屋存在问题与被告施工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有因果关系能否维修、加固方案,以及其他附属设施维修工程造价;不能修复,重置费用申请了司法鉴定。经本院依法委托,2021年12月22日,山东省舜泰工程检测鉴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结合建筑沉降量最大位置分析,燃气管沟渗水是造成申请方房屋出现裂缝的主要原因;房屋东北角地面孔洞渗水是影响申请方房屋出现裂缝的次要原因。2.结合房屋地基土层的性质,申请方房屋自身情况也具有一定关联性,是造成申请方房屋出现裂缝的次要原因。3.依据现场检测结果,结合该建筑规模、地基加固难度及地基和墙体加固费用,建议对申请方房屋进行拆除,整体处理地基后再进行重建处理。
经本院依法委托,2022年3月10日,山东万通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山东万通价评字(2022)第SDWTO221-1号评估报告书,评估意见为:标的房屋重置价值在评估基准日时的评估价值为:¥180892人民币大写壹拾捌万零捌佰玖拾贰元整。搬迁费用在评估基准日时的评估价值为:¥3400人民币大写叁仟肆佰元整。租赁期限及月租金在评估基准日时的评估为:租赁期限6个月、月租金¥600人民币大写陆佰元整。标的房屋拆除费用在评估基准日时的评估价值为:¥17000人民币大写壹万柒仟元整。
另查明,诉讼中,原告共计垫付鉴定费45000元。濮阳华隆公司成立于2001年,注册资本7520万元,具有与本案相符的施工资质。
上述事实有:不动产权证,李台镇王堤村村委会支部书记王道印出具的证明,原告与***泰公司负责人柴保文短息记录、通话记录,山东省舜泰工程检测鉴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山东万通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书,鉴定费单据,盛泰公司和濮阳华隆公司签订的工程安装协议,华隆公司营业执照,现场照片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首先,濮阳华隆公司具有施工资质,***泰公司与其签订工程安装协议,由该公司对涉案地段进行施工,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无过错,故本院对原告要求***泰公司对其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其次,山东省舜泰工程检测鉴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了涉案房屋出现裂缝,燃气管沟渗水是主要原因,房屋东北角地面孔洞渗水是次要原因。虽鉴定意见认为原告房屋自身情况也具有一定关联性,是造成房屋出现裂缝的次要原因,但从该鉴定意见来看,被告濮阳华隆公司施工前,涉案房屋并无裂缝及影响居住的情形,应当认定被告濮阳华隆公司施工造成了原告房屋不能满足安全性使用要求,需对房屋拆除重建的后果。对此,被告濮阳华隆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且不宜区分过错,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濮阳华隆公司赔偿房屋重置费:180892元、搬迁费3400元、租赁费3600元、拆除费17000元、鉴定费45000元,共计249892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房屋重置费、搬迁费、租赁费、拆除费、鉴定费共计:249892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4元,由被告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董理科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红霏
书 记 员 贾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