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1民初253号
原告:***泰管道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博济桥办事处燕山南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MA3PQ9NP2Y。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
被告:*********村民委员会,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支部书记。
原告***泰管道天然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泰管道天然气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管道天然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管道天然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9元,由***泰管道天然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