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谷盛泰管道天然气有限公司

某某泰管道天然气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1民初255号 原告:***泰管道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博济桥办事处燕山南路5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告:***,男,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原告***泰管道天然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泰管道天然气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管道天然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管道天然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6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 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