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1民初255号
原告:***泰管道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博济桥办事处燕山南路5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告:***,男,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原告***泰管道天然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泰管道天然气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管道天然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管道天然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6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 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