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1民初258号
原告:***,男,196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西湖镇大王楼村13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谷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七级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西湖镇大王楼村。
被告:***泰管道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博济桥办事处燕山南路5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泰管道天然气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布淑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