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市垫江县水利水电建设公司与垫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渝0102行初142号
原告:重庆市垫江县水利水电建设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20865461XL,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人民路97号。
法定代表人:朱伦正,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垫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15567837689,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月阳路87号劳动小区。
法定代表人:廖斌,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尉,该局行政许可服务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余伟,该局公职律师。
第三人:蒋显平,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巫山县。
原告重庆市垫江县水利水电建设公司与被告垫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蒋显平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叶路辉独任审理,于2019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重庆市垫江县水利水电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伦正、被告垫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何正荣作为负责人出庭、委托代理人黄尉、余伟均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蒋显平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重庆市垫江县水利水电建设公司自愿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垫江县水利水电建设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市垫江县水利水电建设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垫江县水利水电建设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路辉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黄文亭